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 83 條
保險費: 一、保險之標的,非屬於本事業所有,所支付之保險費,不予認定。但經契約訂定應由本事業負擔者,應核實認定。 二、保險費如有折扣,應以實付之數額認定。 三、跨越年度之保險費部分,應轉列預付費用科目。 四、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其由營利事業負擔之保險費,應予核實認定,並不視為被保險員工之薪資。 五、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之團體人壽保險、團體健康保險、團體傷害保險及團體年金保險,其由營利事業負擔之保險費,以營利事業或被保險員工及其家屬為受益人者,准予認定。每人每月保險費合計在新臺幣二千元以內部分,免視為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超過部分,視為對員工之補助費,應轉列各該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並應依所得稅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六、營利事業如因國內保險公司尚未經營之險種或情形特殊,需要向國外保險業投保者,除下列跨國提供服務投保之保險費,經取得該保險業者之收據及保險單,可核實認定外,應檢具擬投保之公司名稱、險種、保險金額、保險費及保險期間等有關資料,逐案報經保險法之主管機關核准,始得核實認定。 (一)海運及商業航空保險:包括被運送之貨物、運送貨物之運輸工具及所衍生之任何責任。 (二)國際轉運貨物保險。 七、保險費之原始憑證,除向國外保險業投保,依前款之規定者外,為保險法之主管機關許可之保險業者收據及保險單;其屬團體人壽保險、團體健康保險、團體傷害保險及團體年金保險之保險費收據者,除應書有保險費金額外,並應檢附列有每一被保險員工保險費之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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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3條的规定,以下是对各款的逐条解释: 一、保險的标的物不属于该企业所有,所支付的保险费不予认定。但如果根据合同规定应由该企业负担,则应进行核实认定。 二、如果保险费有折扣,应以实际支付的金额认定。 三、跨越年度的保险费部分应转列预付费用科目。 四、劳工保险和全民健康保险,由營利事業负担的保险费应进行核实认定,并不视为被保险员工的薪资。 五、營利事業为员工投保的团体人寿保险、团体健康保险、团体伤害保险和团体年金保险,由營利事業负担的保险费,如果營利事業或被保险员工及其家属是受益人,则可予以认定。每人每月保险费合计在新台币二千元以内的,不视为被保险员工的薪资所得;超过部分视为对员工的补助费,应转列各个被保险员工的薪资所得,并根据所得稅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列单独申报该管稽徵机关。 六、如果營利事業因国内保险公司尚未经营的险种或特殊情况需要向国外保险业投保的情况,除了前款规定下列跨国提供服务投保的保险费可以通过取得该保险公司的收据和保险单进行核实认定外,还应提供拟投保的公司名称、险种、保险金额、保险费和保险期间等相关资料,逐案报经保险法的主管机关核准,始得核实认定。 (一)海运及商业航空保险:包括被运送的货物、运送货物的运输工具及其衍生的任何责任。 (二)国际转运货物保险。 七、保险费的原始凭证,除向国外保险业投保按照前款规定外,应为保险法的主管机关许可的保险公司收据和保险单;属于团体人寿保险、团体健康保险、团体伤害保险和团体年金保险的保险费收据,除应注明保险费金额外,还应附上列有每个被保险员工保险费的明细表。 参考资料: 1.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2. 稅捐稽徵法。 3. 所得稅法。 4. 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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