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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 86-2 條
- 1.建立國際品牌形象費用: 營利事業在國際市場為推廣其自創並依法向經濟部指定辦理商標業務之專責機關請准註冊之商標或服務標章所需之費用,應予核實認定。
- 2.前項費用之範圍,包括為開發新產品而從事國際市場調查之費用及為推廣自創之註冊商標或服務標章而參加國際組織、國際會議或國際商展之費用在內。
- 3.建立國際品牌形象費用之原始憑證,依本準則有關條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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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6-2條的規定,對於建立國際品牌形象之費用,營利事業應依法向經濟部指定辦理商標業務之專責機關請求核實認定。該費用的範圍包括為開發新產品而進行國際市場調查之費用,以及為推廣自創商標或服務標章而參加國際組織、國際會議或國際商展所需要的費用。至於建立國際品牌形象費用之原始憑證的相關辦理事項,則需要參考本準則其他相關條文的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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