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章節定位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 87 條
權利金: 一、權利金支出,應依契約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核實認定。但契約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約定金額,超出一般常規者,除經提出正當理由外,不予認定。 二、有關生產製造技術之權利金支出,應於契約有效期間內按期攤折,並列為製造費用。 三、給付權利金,如應扣繳所得稅款而未依法扣繳者,除應通知限期補繳及補報扣繳憑單並依法處罰外,依本條有關規定,予以核實認定。 四、權利金之支出憑證如下: (一)支付國內廠商者,應有統一發票及契約證明;支付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者,應有收據及契約證明。 (二)支付國外廠商及非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者,除應有契約證明並取得對方發票或收據外,已辦理結匯者,應有結匯證明文件;未辦理結匯者,應有銀行匯付或轉付之證明文件;其屬符合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款規定免納所得稅者,應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適用免稅規定之證明文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7條,權利金的支出應當根據契約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進行核實認定。然而,如果契約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中規定的金額超出一般常規,除非能夠提出正當理由,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不得予以認定。此外,涉及生產製造技術的權利金支出應在契約有效期限內按期攤折,並列入製造費用。對於給付權利金而應扣繳所得稅款卻未按法律要求扣繳的情況,除了應通知限期補繳和補報扣繳憑單外,應根據該條的相關規定進行核實認定。最後,權利金的支出應該有相應的證明文件,包括:(1)支付國內廠商應有統一發票和契約證明;支付國內居住個人應有收據和契約證明;(2)支付國外廠商和非我國境內居住個人應有契約證明並取得對方發票或收據,已辦理結匯者應有結匯證明文件,未辦理結匯者應有銀行匯付或轉付之證明文件;符合免納所得稅規定的應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適用免稅規定之證明文件。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