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 8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權利金: 一、權利金支出,應依契約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核實認定。但契約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約定金額,超出一般常規者,除經提出正當理由外,不予認定。 二、有關生產製造技術之權利金支出,應於契約有效期間內按期攤折,並列為製造費用。 三、給付權利金,如應扣繳所得稅款而未依法扣繳者,除應通知限期補繳及補報扣繳憑單並依法處罰外,依本條有關規定,予以核實認定。 四、權利金之支出憑證如下: (一)支付國內廠商者,應有統一發票及契約證明;支付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者,應有收據及契約證明。 (二)支付國外廠商及非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者,除應有契約證明並取得對方發票或收據外,已辦理結匯者,應有結匯證明文件;未辦理結匯者,應有銀行匯付或轉付之證明文件;其屬符合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款規定免納所得稅者,應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適用免稅規定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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