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 8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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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報雜誌: 一、購入與本事業有關之書籍,得列為費用,但自願按年攤提者,其耐用年數確定後,不得變更。 二、書報雜誌之原始憑證,為書有抬頭之統一發票及國外發票憑證或報社雜誌之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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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9條規定了關於書報雜誌的稅務處理方式。根據此規定,營利事業購入與本事業有關的書籍時,可以將其列為費用,但如果自願按年攤提,則在確定耐用年數後不得變更。另外,書報雜誌的原始憑證可以是具有抬頭的統一發票、國外發票憑證或報社雜誌的收據。 参考资料: 1. 財政部「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更新日期:2011年12月31日,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20024 2. 財政部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9條,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2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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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