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 90 條

稅捐: 一、個人綜合所得稅及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規定追繳或繳納之營業稅,不得列為本事業之費用或損失。 二、營利事業所得稅係屬盈餘分配,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三、扣繳他人之所得稅款,不得列為本事業之損費。 四、對不動產課徵之稅捐(如房屋稅及地價稅),除本事業所有或取得典權者外,不予認定。 五、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得以扣抵銷項稅額之進項稅額及依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得以退還或留抵之溢付稅額,如自動放棄扣抵,得就其支出性質,列為成本或損費。 六、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納金、滯報金、怠報金等及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及未依法扣繳而補繳之稅款不予認定。 七、營利事業出售土地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應列為該項出售土地收入之損費。但出售屬所得稅法第四條之四第一項規定之房屋、土地土地稅法稅法規定繳納之土地增值稅,除屬當次交易未自該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部分之稅額外,不得列為成本或損費。 八、租用或借用不動產或交通工具等之稅捐,經契約約定由承租人或借用人負擔者,應視同租金支出。 九、應納貨物稅及菸酒稅廠商,繳納原物料之貨物稅及菸酒稅,應准併當年度進貨成本或製造成本核實認定。 十、進口貨物之關稅,應列為貨物之成本。 十一、購買土地、房屋所繳之契稅、印花稅等,應併入土地或房屋之成本。 十二、稅捐之原始憑證為稅單收據,其貼用之印花稅票,應以經售印花稅票之收據或證明為憑。 十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及第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得就其支出之性質按原支出項目列支。 十四、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得分別歸屬原支出科目或以其他費用列支。 十五、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四章第二節計算繳納之營業稅,應以稅捐科目列支。 十六、營利事業於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十六條及第二十條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一百年九月一日施行後,繳納之原物料菸品健康福利捐,應准併當年度進貨成本或製造成本核實認定。 十七、營利事業繳納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屬產製特種貨物者:應列為出廠當年度之稅捐費用。 (二)屬進口特種貨物者:應列為該特種貨物之進貨成本或製造成本。 (三)屬向法院及其他機關(構)買受其拍賣或變賣尚未完稅之特種貨物者:應列為該特種貨物之進貨成本或製造成本。 (四)屬銷售特種勞務者:應於該項出售特種勞務之收入項下減除。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0條,稅捐的處理方式有以下幾點要點: 1. 個人綜合所得稅及營業稅不得列為該營利事業的費用或損失。 2. 營利事業所得稅屬於盈餘分配,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3. 扣繳他人的所得稅款不得列為該營利事業的損費。 4. 對於不動產課徵的稅捐(如房屋稅和地價稅),除非該不動產屬於該營利事業所有或取得典權,否則無法認定為成本。 5. 進項稅額和溢付稅額的扣抵、退還或留抵得視為成本或損費,除非自動放棄扣抵。 6. 滯納金、滯報金、怠報金等罰鍰,以及未扣繳並補繳的稅款將不被認定。 7. 出售土地所繳納的土地增值稅應在出售土地的收入項下減除,但根據土地稅法繳納的土地增值稅不能列為成本費用或損失。 8. 承租人或借用人負擔的稅捐(如租用或借用不動產或交通工具的稅捐)應視為租金支出。 9. 應納的貨物稅和菸酒稅,已繳納的原物料的貨物稅和菸酒稅應視為進貨成本或製造成本。 10. 進口貨物的關稅應視為該貨物的成本。 11. 購買土地或房屋所繳的契稅、印花稅等應併入土地或房屋的成本。 12. 稅捐的原始憑證應繳納稅金的紀錄,其中印花稅票應以售印花稅票的收據或證明為憑。 13. 進項稅款不能扣抵的情況下,該支出的性質應按原支出的項目列為成本或損費。 14. 進項稅款不能扣抵的情況下,這些稅款可以分別歸屬原支出科目或列為其他費用。 15. 根據加值型和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四章第二節計算的營業稅應以稅捐科目列支。 16. 營利事業在2011年1月26日前已代付的菸品健康福利捐餘額可以轉為進貨成本或製造成本。在修正後的法規實施後,繳納的原物料的菸品健康福利捐應視為進貨成本或製造成本。 17. 銷售房屋、土地及特種勞務等方面,有關稅捐的處理方式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可以列入相關成本或直接減除。 參考資料: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2017年9月27日修訂版)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