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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帳冊之記載與憑證不符,致生短報所得額之情事者,除本準則另有規定外,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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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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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段文字是在說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的第九條,其中提到如果帳冊上的記載和憑證不一致,導致所得額計算不正確,就必須按照所得稅法第110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簡單來說,就是如果一家公司的帳冊記載和憑證不一致,導致計算出來的所得額不正確,那麼就必須按照所得稅法的規定進行處理。例如,如果一家公司的帳冊上記載了一筆收入,但是沒有相應的憑證來證明這筆收入的真實性,那麼就必須按照所得稅法的規定進行處理,以確保計算出來的所得額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