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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 91 條
棧儲費: 一、進貨、進料到達前之棧儲費,為取得進貨、進料所需支付之費用,應併入進貨、進料之實際成本計算。 二、棧儲費跨越年度者,其屬於以後年度部分,作「預付費用」處理。 三、棧儲貨料之損失,依據契約應由倉庫負責人賠償者,本事業不得列為損失,但經訴訟未能取得賠償者,不在此限。 四、棧儲費之原始憑證,為書有抬頭之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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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1條的規定,棧儲費包括進貨、進料到達前所需支付的費用,應該加入進貨、進料的實際成本計算中。如果棧儲費跨越多個年度,則以預付費用的方式處理沒有使用完的部分。棧儲貨料的損失如果根據契約應由倉庫負責人賠償,則不可列為損失,但如果經訴訟無法取得賠償則例外。有效的棧儲費原始憑證應該是有抬頭的統一發票。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2019年3月31日財政部公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1條」的解釋,棧儲費指的是機構在進貨或進料到達之前所支付的費用,例如貨物運輸費、倉儲費等。這些費用應當被視為進貨或進料的一部分,並且應當計算在實際成本之中。如果棧儲費跨越多個會計年度,那麼未使用完的部分應該被視為預付費用,並在未來的會計年度中核算。此外,如果根據合約規定,倉儲負責人應當負責賠償貨物的損失,那麼這部分費用不應被視為損失。但是,在經過訴訟後仍然無法取得賠償的情況下,這部分費用可以被列為損失。最後,有效的棧儲費憑證通常是具有抬頭的統一發票,統一發票上應該明確記載棧儲費的相關資訊。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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