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5 分鐘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 92 條

佣金支出: 一、佣金支出應依所提示之契約,或其他具居間仲介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實認定。 二、佣金支出應辦理扣繳稅款而未扣繳者,除責令補繳並依法處罰外,該項佣金應予以認定。 三、財產保險業及人身保險業支付經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執業證書之經紀人佣金,或代理人之代理費,不予認定。 四、外銷佣金超過出口貨物價款百分之五,經依規定取得有關憑證,提出正當理由及證明文據並查核相符者,准予認定。 五、佣金支出之原始憑證如下: (一)支付營業人之佣金,應以統一發票為憑;其為免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者,以收據為憑。 (二)支付個人之佣金,應以收據或書有受款人姓名、金額及支付佣金字樣之銀行送金單或匯款回條為憑。 (三)支付國外佣金以下列對象為受款人者,不予認定: 1.出口廠商或其員工。 2.國外經銷商。 3.直接向出口廠商進貨之國外其他廠商,但代理商或代銷商不在此限。 (四)支付國外代理商或代銷商之佣金,應提示雙方簽訂之合約;已辦理結匯者,應提示結匯銀行書明匯款人及國外受款人姓名(名稱)、地址、結匯金額、日期等之結匯證明;未辦結匯者,應提示銀行匯付或轉付之證明文件;以票匯方式匯付者,應提示收款人確已實際收到該票匯款項或存入其帳戶之證明憑予認定;非屬代理商或代銷商,無法提示合約者,應於往來函電或信用狀載明給付佣金之約定事項。 (五)在臺以新臺幣支付國外佣金者,應在不超過出口貨物價款百分之三範圍內取具國外代理商或代銷商名義出具之收據為憑予以認定;其超過百分之三者,如另能提供國外代理商或代銷商確已收到該新臺幣款項或存入其帳戶之證明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時,准予認定。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2條的规定,对于佣金支出,有以下解释: 1. 佣金支出的认定要依据所提示的契約,或其他具有居間仲介事實的相关证明文件进行核实。 2. 若佣金支出应该辦理扣繳稅款而未扣繳,除了会被要求補繳稅款并依法处罚外,佣金也应该被认定。 3. 財產保險業及人身保險業支付给非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執業證書之經紀人的佣金,以及支付给代理人的代理費,是不会被认定的。 4. 若外銷佣金超过出口货物价款的百分之五,且根据规定取得有关证明,并提出正当理由和符合核对的证明文件,可以被认定。 5. 佣金支出的原始憑證有以下规定: - 支付給營業人的佣金,应以統一發票為凭,若是免用統一發票的營業人,可以以收據为凭。 - 支付给个人的佣金,应以收據或書有受款人姓名、金額及支付佣金字样之銀行送金單或匯款回條为凭。 - 若支付的國外佣金是以下列對象為受款人,不会被认定:1.出口廠商或其员工;2.国外经销商;3.直接向出口廠商进货的国外其他厂商,但代理商或代銷商不在此限。 - 若支付给国外代理商或代銷商的佣金,应提供所双方签订的合同;若已辦理結匯,应提供结汇银行证明书明示汇款人及国外受款人的姓名、地址、结汇金额、日期等;若还未辦理结匯,应提供银行汇付或转付的证明文件;若是以票匯方式支付,应提供收款人确实已实际收到该票匯款项或存入其帳戶的证明作为认定依据;若非代理商或代銷商且无法提供合同,应在往来函电或信用状中载明关于支付佣金的约定事项。 - 若在台以新台币支付给国外佣金,可以以以不超过出口货物价款百分之三的新台币金额由国外代理商或代銷商出具的收據作为认定凭据;超过百分之三的部分,若另外能够提供国外代理商或代銷商确实已收到该新台币款项或存入其帳戶的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也可以被认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