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 9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燃料費: 一、製造所耗之燃料費應列入製造成本。 二、員工伙食所消耗之燃料費用,應併入伙食費計算,不得另以燃料費科目認列。 三、年終購入大批燃料其未能耗盡部分,應列物料盤存。 四、燃料之原始憑證: (一)為依規定格式填記之統一發票,其為核准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者,應取得普通收據。 (二)向加油站購用油料應取得載有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之收銀機發票,始予認定。 (三)營利事業與另一營利事業共同使用同一鍋爐,其燃料費由持有收據之營利事業出具證明,以憑證明,必要時得向原出證明之營利事業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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