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適用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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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十八日修正發布之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五款自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施行,第八款自一百零八年六月十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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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資料,無法直接確定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是否適用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第10條。該法條的內容並未在提供的資料中提及,因此需要進一步查閱相關法律資料或公告文件,以確定該法條的適用範圍和生效日期。
- 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五款條文
- 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適用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 第 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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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