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適用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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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實際投資達本法重大公共建設範圍規定要件並開始營運,且其所得稅結算申報自行申報該重大公共建設有課稅所得者,應自所得稅結算申報日之次日起六個月內;申報無課稅所得而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有課稅所得者,應自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六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向財政部申請核准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二、主辦機關核准參與重大公共建設之文件。 三、重大公共建設主辦機關核發之營運證明文件影本。 四、主辦機關審核重大公共建設符合第三條第一項所定免稅獎勵範圍之證明書;證明書上應載明民間機構名稱、統一編號、地址、申請日期、重大公共建設類別、參與重大公共建設之方式、主辦機關核定參與重大公共建設之日期、開始營運之日期、符合本法重大公共建設範圍規定要件及其日期、免稅所得項目、實際投資金額(不含土地)。 五、重大公共建設申報有課稅所得者,應檢附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收據聯影本;其申報無課稅所得而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有課稅所得者,應檢附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稅額通知書影本。以上情形,並均應檢附該重大公共建設之課稅所得計算表。 六、主辦機關查核證明之機器、設備及新建主體建物清單;清單上應載明截至有課稅所得之年度末日止,重大公共建設所購置或興建機器、設備之名稱、性能、用途、廠別、出廠、購入或進口日期、數量、金額及新建主體建物之工程成本明細表。
- 2.前項重大公共建設申報有課稅所得者,民間機構應於辦理有課稅所得之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前;申報無課稅所得而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有課稅所得者,應自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個月內,向主辦機關申請核發前項第四款所定證明書及第六款所定機器、設備及新建主體建物清單。主辦機關應自民間機構申請之次日起三個月內核發,並副知財政部賦稅署及民間機構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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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第五條規定了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時適用的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根據該條款的規定,在符合一定條件的情況下,民間機構可以向財政部申請核准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根據這項法規,民間機構需要提供以下文件以申請核准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1.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2. 主辦機關核准參與重大公共建設的文件。 3. 重大公共建設主辦機關核發的營運證明文件影本。 4. 主辦機關審核重大公共建設符合免稅獎勵範圍的證明書。證明書上應包含相關資訊,如民間機構名稱、統一編號、地址、申請日期、重大公共建設類別、參與方式、核定日期等等。 5. 如果民間機構有課稅所得,需要提供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收據聯影本;如果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有課稅所得,需要提供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稅額通知書影本。同時需要檢附該重大公共建設的課稅所得計算表。 6. 主辦機關核准證明之機器、設備及新建主體建物清單,清單上需要包含相關資訊,如購置或興建的機器、設備的名稱、性能、用途、日期、數量、金額,以及新建主體建物的工程成本明細表。 如果民間機構在有課稅所得的年度結算申報期間結束前或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有課稅所得後的三個月內,需要向主辦機關申請核發前述的證明書和機器、設備及新建主體建物清單。主辦機關應在民間機構申請後的三個月內核發,並副知財政部賦稅署及民間機構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 根據以上法規解釋,可以得出以下範例:假設某民間機構參與了一項符合重大公共建設要求的計劃,並向主辦機關申請了課稅所得免稅獎勵。該民間機構需要提供公司登記證明文件、主辦機關核准參與文件、重大公共建設的營運證明文件、主辦機關審核證明文件、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收據聯影本、主辦機關核准證明的機器、設備及新建主體建物清單等資料。一旦申請被核准,該民間機構可以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以上是根據參考資料,對該法規進行的逐條釋義及範例說明。
- 所得稅名詞
- 核定名詞
- 通知書名詞
- 送達名詞
- 核名詞
- 營利事業所得稅名詞
- 第三條第一項條文
- 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適用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 第 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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