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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適用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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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民間機構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選定延遲開始免稅之期間,應自有課稅所得之年度起四年內,依下列規定向財政部申請准延遲開始免稅;逾期申請者,除符合第三項規定外,不予核准: 一、與申請適用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同時申請者,於同一申請書內敘明自行選定開始免稅之期間及其會計年度起訖日期。 二、於核准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後始行申請者,應另備申請書,敘明自行選定開始免稅之期間及其會計年度起訖日期。
  2. 2.民間機構依前項規定申請延遲開始免稅者,應於有課稅所得之年度次年起三個年度中,擇一年度開始適用免稅;擇定後,除符合第四項規定外,不得變更。
  3. 3.民間機構所得稅結算申報自行申報該重大公共建設無課稅所得而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有課稅所得者,如其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之次日已逾第一項規定得申請延遲免稅之期限,或未逾該期限而賸餘期間不足三個月,得自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個月內,敘明自行選定延遲開始免稅之期間及其會計年度起訖日期,向財政部申請核准延遲開始免稅。逾期申請者,不予核准;其經核准者,除符合第四項規定外,不得變更。
  4. 4.民間機構已依前條或第一項規定開始適用免稅,如其以前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自行申報該重大公共建設無課稅所得而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有課稅所得,得以核定有課稅所得之年度為準,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向財政部申請選定或重新選定延遲開始免稅之期間;其選定開始免稅之年度不得遲於原選定開始適用免稅之年度。
  5. 5.前項申請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個月內為之;逾期申請者,應自核定有課稅所得之年度起開始免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律規定,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可適用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第6條的規定如下: 1. 民間機構選定延遲開始免稅之期間: - 若與另一申請適用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同時申請時,應在同一申請書內敘明自行選定開始免稅之期間及其會計年度起訖日期。 - 若在核准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後才行申請,應另備申請書,敘明自行選定開始免稅之期間及其會計年度起訖日期。 - 逾期申請者除非符合特定規定,否則不予核准。 2. 民間機構選定延遲開始免稅之期間後,除非符合特定規定,否則不得再變更。 3. 若民間機構已申報該重大公共建設無課稅所得而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有課稅所得,但已逾申請延遲免稅之期限或賸餘期間不足三個月,仍可申請延遲開始免稅,但申請必須在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個月內,敘明自行選定延遲開始免稅之期間及其會計年度起訖日期,向財政部申請核准延遲開始免稅。 - 逾期申請者不予核准。 - 核准後除非符合特定規定,否則不得變更。 4. 若民間機構已開始適用免稅,但以前年度所得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有課稅所得,可依據核定有課稅所得之年度,向財政部申請選定或重新選定延遲開始免稅之期間。 - 申請須在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個月內進行。 - 若逾期申請,則適用開始免稅的年度將從核定有課稅所得之年度起算。 根據以上法規,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時,若符合相關規定,可依法申請適用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並選定或延遲開始免稅之期間。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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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適用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適用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第 6 條規定:「民間機構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選定延遲開始免稅之期間,應自有課稅所得之年度起四年內,依下列規…」(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適用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