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適用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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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法律規定,針對問題中所提到的「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適用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第 7 條」,以下進行逐條釋義: 1. 適用本辦法之民間機構未能於第五條規定期限內檢齊文件而有正當理由者,得於該條規定期限屆滿之次日起九十日內補送齊全。 根據該條規定,民間機構在指定期限內未能提交完整的文件,但具有正當理由者,可以在期限屆滿之次日起的九十日內補送完整的文件。 2. 民間機構逾第五條規定之申請期限或前項規定補送文件之期限者,財政部仍得於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自有課稅所得之年度起五年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獎勵期間內,就賸餘期間核定免稅。但賸餘期間不足一個月之畸零日數,不予獎勵。 此條規定指出,如果民間機構逾期未能在第五條規定的申請期限或前一項規定的文件補送期限內辦理完畢,財政部仍然可以在本法第三十六條所規定的獎勵期間內對其賸餘期間進行免稅核定。但如果賸餘期間不足一個月,則不會享有免稅獎勵。 3. 前項賸餘期間,自應送文件檢齊之當日起算。 根据這條條文,賸餘期間的計算是從民間機構提交完整文件的當天開始計算。 參考資料: - 稅捐稽徵法 - 營利事業所得稅法 - 營利事業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 第五條條文
- 第三十六條條文
- 營利事業所得稅名詞
- 核定名詞
-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第 36 條條文
- 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適用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 第 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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