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適用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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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針對問題中的法規第8條進行逐條釋義。 根據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民間機構在特定情況下可以享受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的獎勵。然而,根據第8條的規定,民間機構存在以下情況之一,就不得享受該項獎勵。 一、經營重大公共建設的所得已根據其他法令享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的優惠。換句話說,如果該民間機構已根據其他法令免除營利事業所得稅,則無法再享受本法中的免稅待遇。 二、該民間機構未按照所得稅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進行結算申報。根據第七十一條,營利事業應按照法定程序進行結算並申報所得稅。 三、該民間機構在免稅期間的結算申報、當期決算或清算申報中存在短漏報所得額的情況,將受到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的處分規定。不過,如果短漏報的所得額不超過新台幣二十萬元,或者短漏報的所得額在全年所得額中的比率不超過百分之十,則不會受到此限制。 根據上述解釋,如果一家民間機構符合上述情況中的任何一項,則不能享受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的獎勵。 以實際案例來說明,假設某民間機構經營一個重大公共建設項目,並且根據其他法令已獲得免除營利事業所得稅。此時,該機構無法再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享受額外的免稅待遇。
- 第三十六條條文
- 營利事業所得稅名詞
- 法令名詞
- 第七十一條條文
- 第一百十條條文
-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第 36 條條文
- 所得稅法 第 71 條條文
- 所得稅法 第 110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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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