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
重點摘要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7條已於民國70年刪除,自動補報程序現行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
Q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7條現在還能用嗎?
不能,已於民國70年刪除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7條已於民國70年刪除,原本規範納稅義務人自行補報短漏報之程序。刪除理由是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已就「自動補報減免處罰」設一般性規定,本條重複。現在要辦自動補報,直接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
本條原規定遺產稅或贈與稅納稅義務人自行發現短報或漏報時,得在申報期限內向稽徵機關自行補報,以鼓勵自動申報。民國70年刪除,理由是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已就「自動補報減免處罰」設有一般性規定,本條重複,故予刪除。現行補報程序請直接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7條為已刪除條文,原為遺產稅、贈與稅之自動補報程序規定,民國70年因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已統一規範自動補報減免處罰而刪除。
原為遺產稅、贈與稅自動補報短漏報的程序條文,已於民國70年刪除。
因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已就自動補報減免處罰設一般性規定,本條重複故刪除。
在稽徵機關查獲前自行補報短漏報的稅額,依法可減免處罰。
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非已刪除的遺贈稅法第27條。
於稽徵機關查獲及未經檢舉前,向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減免處罰。
改查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以及遺贈稅法第23、24條申報程序。
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符合要件者免徵漏稅罰、僅加計利息,實際依個案認定。
查全國法規資料庫該條沿革,顯示「刪除」即非現行有效。
前者已刪除,後者是現行統一規範自動補報減免處罰的有效條文。
不是。自動補報制度仍存在,只是移到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統一規範。
查獲前自動補報可減免處罰,被查獲後補稅仍須受罰。
主張會被認定無依據,書狀或申報引錯條文可能不被採認。
遺產稅或贈與稅納稅義務人自行發現有短報或漏報情事者,得在第二十三條或第二十四條規定申報期限內向稽徵機關自行補報。
立法理由明訂補報程序,以加強建立自動申報制度。
(刪除)
立法理由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一已有規定,故刪除本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明訂補報程序,以加強建立自動申報制度。
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一已有規定,故刪除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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