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 27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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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7條已於民國70年刪除,自動補報程序現行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
Q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7條現在還能用嗎?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7條已於民國70年刪除,原本規範納稅義務人自行補報短漏報之程序。刪除理由是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已就「自動補報減免處罰」設一般性規定,本條重複。現在要辦自動補報,直接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
白話解讀
本條原規定遺產稅或贈與稅納稅義務人自行發現短報或漏報時,得在申報期限內向稽徵機關自行補報,以鼓勵自動申報。民國70年刪除,理由是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已就「自動補報減免處罰」設有一般性規定,本條重複,故予刪除。現行補報程序請直接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
法律定性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7條為已刪除條文,原為遺產稅、贈與稅之自動補報程序規定,民國70年因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已統一規範自動補報減免處罰而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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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7條是什麼?▾
原為遺產稅、贈與稅自動補報短漏報的程序條文,已於民國70年刪除。
Q2遺贈稅法第27條為什麼被刪除?▾
因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已就自動補報減免處罰設一般性規定,本條重複故刪除。
Q3自動補報是什麼意思?▾
在稽徵機關查獲前自行補報短漏報的稅額,依法可減免處罰。
Q4現在自動補報遺產贈與稅依據哪一條?▾
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非已刪除的遺贈稅法第27條。
Q5現在要自動補報遺產稅或贈與稅怎麼辦?▾
於稽徵機關查獲及未經檢舉前,向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減免處罰。
Q6查到第27條是空白要怎麼找現行規定?▾
改查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以及遺贈稅法第23、24條申報程序。
Q7自動補報能免多少罰?▾
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符合要件者免徵漏稅罰、僅加計利息,實際依個案認定。
Q8怎麼確認一條法條是不是已經刪除?▾
查全國法規資料庫該條沿革,顯示「刪除」即非現行有效。
Q9遺贈稅法第27條 vs 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差在哪?▾
前者已刪除,後者是現行統一規範自動補報減免處罰的有效條文。
Q10條文刪除等於制度廢止嗎?▾
不是。自動補報制度仍存在,只是移到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統一規範。
Q11自動補報 vs 被查獲補稅差在哪?▾
查獲前自動補報可減免處罰,被查獲後補稅仍須受罰。
Q12引用已刪除條文有什麼風險?▾
主張會被認定無依據,書狀或申報引錯條文可能不被採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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