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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及贈與稅法28通知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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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稽徵機關於查悉死亡事實或接獲死亡報告後,應於一個月內填發申報通知書,檢附遺產稅申報書表,送達納稅義務人,通知依限申報,並於限期屆滿前十日填具催報通知書,提示逾期申報之責任,加以催促。
  2. 2.前項通知書應以明顯之文字,載明民法限定繼承拋棄繼承之相關規定。
  3. 3.納稅義務人不得以稽徵機關未發第一項通知書,而免除本法規定之申報義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8 條規定稽徵機關須於查悉死亡後一個月內發出申報通知書,但納稅義務人不得以未收通知免除申報義務。

Q · 沒收到國稅局的遺產稅通知書,可以不用申報嗎?

不行,沒收到通知書也不能免除申報義務

不行。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8 條第 3 項,納稅義務人不得以稽徵機關未發通知書為理由免除申報義務。申報義務源自死亡事實本身,自死亡日起算六個月內必須申報(同法第 23 條),與通知書是否送達無關。住址變更、郵件退回或繼承人分散都不是免責事由,逾期未報將面臨應納稅額二倍以下罰鍰。

白話解讀

你可能不知道:親人過世後,國稅局會主動寄一份「申報通知書」到家裡。很多人看到政府來信下意識覺得「這是不是催繳?我是不是被盯上了?」其實不是,這是稽徵機關查到死亡登記後,在一個月內主動寄給繼承人的「提醒信」,告訴你遺產稅申報的相關規定,還會在申報期限屆滿前十天再寄一張催報通知書。但這條有一個藏在第三項的致命陷阱:就算你沒收到這封信,你「申報遺產稅的義務」也不會消失。很多人以為「沒收到通知就沒責任」,這是遺產稅最危險的誤解。死亡事實發生後六個月申報期就開始跑,不管你有沒有收到信,到期沒報就是漏報,罰鍰照樣砸下來。另外第二項有個容易忽略的重點:這封通知書必須用「明顯的文字」載明限定繼承、拋棄繼承的規定,這是保護繼承人別因為不知情而概括承受負債的貼心設計。

法律定性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8 條為遺產稅稽徵程序的通知性規範:要求稽徵機關於查悉死亡事實後一個月內填發申報通知書,並於申報期限屆滿前十日填發催報通知書;通知書須以明顯文字載明限定繼承與拋棄繼承規定;同時確立納稅義務人的申報義務不因未收到通知書而免除。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爸爸過世一年了,我都沒收到國稅局通知,是不是可以不用申報?

不行。本條第 3 項明確規定納稅義務人不得以未收到通知書免除申報義務。死亡日起算 6 個月的申報期早就過了,現在已是逾期申報狀態,會面臨應納稅額 2 倍以下的罰鍰(本法第 44 條)。內行人提示:馬上自動補報,依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在被檢舉或查獲前自動補報可免罰或減罰。

Q2通知書為什麼要特別寫限定繼承的規定?

因為繼承除了資產也會繼承負債。民國 98 年修法後採限定繼承為原則,但繼承人必須知道才能做正確決定,所以第 2 項強制要求稽徵機關在通知書上用明顯文字提醒。內行人提示:懷疑被繼承人有隱藏負債,可向國稅局申請財產及所得調件查清楚,不要等帳單來才發現。

Q3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8 條是什麼?

規範國稅局主動發遺產稅申報通知書與催報通知書,並確立未收通知不免申報義務的程序條文。

Q4申報通知書和催報通知書差在哪?

申報通知書於查悉死亡後一個月內發、提醒申報;催報通知書於期限屆滿前十日發、提示逾期責任。

Q5什麼叫限定繼承?

繼承人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對被繼承人債務負責,民國 98 年後為原則,不作為即自動適用。

Q6遺產稅申報義務從什麼時候開始?

自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算,六個月內須申報,不以收到通知書為前提。

Q7收到遺產稅申報通知書後怎麼辦?

辦除戶 → 申請財產調件 → 確認繼承狀態 → 六個月內備齊文件向國稅局申報。

Q8怎麼查被繼承人有沒有負債?

向國稅局申請被繼承人財產及所得資料調件,必要時併查金融聯徵與稅務資料。

Q9逾期才發現要申報怎麼補救?

立即自動補報,依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 在查獲前補報可免罰或減罰。

Q10遺產稅申報期限不夠怎麼延長?

依第 26 條於申報期限內以書面向稽徵機關申請延長,最長可延三個月。

Q11限定繼承 vs 拋棄繼承差在哪?

限定繼承仍繼承財產但以遺產為限負債(98 年後原則);拋棄繼承連財產都不要,須三個月內向法院聲明。

Q12沒收到通知 vs 收到通知,申報義務有差嗎?

沒差。第 3 項明定未收通知不免義務,期限一律自死亡日起六個月。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限定繼承(98 年後原則)拋棄繼承
對遺產的態度以所得遺產為限承受負債,仍繼承財產完全不繼承,連財產也放棄
是否須主動行動原則自動適用,不作為即為限定須於知悉得繼承時起三個月內向法院聲明
法律依據民法第 1148 條民法第 1174 條
適用情境資產負債不明、想保留遺產但限縮負債風險確定負債大於資產、不願涉入繼承

限定繼承(98 年後原則)

對遺產的態度
以所得遺產為限承受負債,仍繼承財產
是否須主動行動
原則自動適用,不作為即為限定
法律依據
民法第 1148 條
適用情境
資產負債不明、想保留遺產但限縮負債風險

拋棄繼承

對遺產的態度
完全不繼承,連財產也放棄
是否須主動行動
須於知悉得繼承時起三個月內向法院聲明
法律依據
民法第 1174 條
適用情境
確定負債大於資產、不願涉入繼承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相続税法 第27条(相続税の申告)
韓國상속세 및 증여세법 제67조(상속세 과세표준신고)
中國中國目前無遺產稅,無對應條文
德國Erbschaftsteuer- und Schenkungsteuergesetz (ErbStG) § 31(Steuererklärung)
法國Code général des impôts article 800(déclaration de succession)
美國Internal Revenue Code § 6018(estate tax return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620126 制定)

稽徵機關於查悉死亡事實或接獲死亡報告後,應於一個月內填發申報通知書,檢附遺產稅申報書表,送達納稅義務人,通知依限申報,並於限期屆滿前十日填具催報通知書,提示逾期申報之責任,加以催促。   納稅義務人不得以稽徵機關未發前項通知書,而免除本法規定之申報義務。

立法理由按照原遺產稅法第十八條規定,將稽徵機關於查悉死亡事實或接獲死亡報告後,應立即填發申報通知書,修改為「於一個月內」,從寬辦理。並增訂第二項,以明責任。

(0930518 修正)

稽徵機關於查悉死亡事實或接獲死亡報告後,應於一個月內填發申報通知書,檢附遺產稅申報書表,送達納稅義務人,通知依限申報,並於限期屆滿前十日填具催報通知書,提示逾期申報之責任,加以催促。   前項通知書應以明顯之文字,載明民法限定繼承及拋棄繼承之相關規定。   納稅義務人不得以稽徵機關未發第一項通知書,而免除本法規定之申報義務。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依民法規定,其通知書寄出期限應於稽徵機關查悉死亡事實或接獲死亡報告後「一個月」內為之,係在繼承人向法院呈報限定繼承之期限(三個月)及拋棄繼承之期限(二個月)之前,對繼承人依法選擇繼承方式尚有期限之實益,爰增訂第二項。

  • 通知書名詞
  • 遺產稅名詞
  • 送達名詞
  • 納稅義務人名詞
  • 民法法規
  • 限定繼承名詞
  • 拋棄繼承名詞
  • 免除名詞
(0620126 制定)

按照原遺產稅法第十八條規定,將稽徵機關於查悉死亡事實或接獲死亡報告後,應立即填發申報通知書,修改為「於一個月內」,從寬辦理。並增訂第二項,以明責任。

(0930518 修正)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依民法規定,其通知書寄出期限應於稽徵機關查悉死亡事實或接獲死亡報告後「一個月」內為之,係在繼承人向法院呈報限定繼承之期限(三個月)及拋棄繼承之期限(二個月)之前,對繼承人依法選擇繼承方式尚有期限之實益,爰增訂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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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及贈與稅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8 條規定:「稽徵機關於查悉死亡事實或接獲死亡報告後,應於一個月內填發申報通知書,檢附遺產稅申報書表,送達納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