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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稽徵程序
>
第 一 節 申報與繳納
>
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 28 條
(通知申報)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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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稽徵機關於查悉死亡事實或接獲死亡報告後,應於一個月內填發申報
通知書
,檢附
遺產稅
申報書表,
送達
納稅義務人
,通知依限申報,並於限期屆滿前十日填具催報通知書,提示逾期申報之責任,加以催促。
前項通知書應以明顯之文字,載明
民法
限定繼承
及
拋棄繼承
之相關規定。
納稅義務人不得以稽徵機關未發第一項通知書,而
免除
本法規定之申報義務。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遺產稅之計算 §13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贈與稅之計算 §19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稽徵程序 §23
開新分頁
第 一 節 申報與繳納 §23
開新分頁
第 二 節 (刪除) §34
開新分頁
第 三 節 資料調查與通報 §37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獎懲 §43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附則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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