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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 29 條(調查估價)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稽徵機關應於接到遺產稅贈與稅申報書表之日起二個月內,辦理調查及估價,決定應納稅額,繕發納稅通知書,通知納稅義務人繳納;其有特殊情形不能在二個月內辦竣者,應於限期內呈准上級主管機關准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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