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 3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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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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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2條已於民國70年刪除,原送達程序統一改依稅捐稽徵法第18條規範。
Q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2條為什麼是(刪除)?現在送達怎麼算?
已於民國70年刪除,送達改依稅捐稽徵法第18條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2條原規定稅額核定通知書遭拒收或納稅義務人行蹤不明時的送達方式,民國70年刪除。刪除理由是稅捐稽徵法第18條已統一規範所有稅務文書的送達程序(含寄存送達、公示送達),毋庸在遺贈稅法重複規定。因此送達瑕疵的爭議現一律回到稅捐稽徵法第18條判斷,本條僅具立法沿革意義。
白話解讀
這條原本規定稽徵機關送達核定稅額通知書時,若納稅義務人拒收或行蹤不明的處理方式。民國70年刪除,因為稅捐稽徵法第18條已統一規範所有稅務文書的送達程序,沒必要在遺贈稅法重複。
法律定性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2條為已刪除之程序性條文,原規範遺產稅、贈與稅核定稅額通知書於納稅義務人拒收或行蹤不明時的送達處理,民國70年因稅捐稽徵法第18條統一規範稅務文書送達而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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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2條是什麼?
原規範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遭拒收或行蹤不明的處理程序,民國70年已刪除,現統一適用稅捐稽徵法第18條。
Q2刪除後遺產稅送達依哪一條?
依稅捐稽徵法第18條,含一般送達、寄存送達與行蹤不明時的公示送達。
Q3法規查到(刪除)是查錯了嗎?
不是,刪除是正式立法狀態,條號保留、內容移除或併入他法。
Q4第32條為什麼被刪除?
因稅捐稽徵法第18條已統一規範所有稅務文書送達,遺贈稅法毋須重複立法,故民國70年刪除。
Q5稅捐稽徵法第18條規定什麼?
規範稅捐稽徵文書的送達方式,含一般送達、受送達人拒收或不獲會晤時的寄存送達、行蹤不明時的公示送達。
Q6什麼是公示送達?
受送達人行蹤不明時,稽徵機關以公告方式使文書於一定期間後視為送達的程序。
Q7稅單對方拒收怎麼辦?
依稅捐稽徵法第18條辦理寄存送達,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仍生送達效力。
Q8納稅義務人行蹤不明如何送達?
依稅捐稽徵法第18條聲請公示送達,以公告方式於法定期間屆滿後視為合法送達。
Q9收到遺產稅核定通知書後要做什麼?
確認送達日,依遺贈稅法第30條於送達次日起2個月內繳清,有異議可於期限內申請復查。
Q10怎麼確認稅務文書是否合法送達?
檢視送達證書、收受人身分、寄存或公示程序是否齊備,送達不合法則處分尚未確定。
Q11寄存送達 vs 公示送達差在哪?
寄存送達用於拒收或不獲會晤但地址明確者;公示送達用於行蹤不明、無從送達者,門檻與效力起算不同。
Q12拒收稅單能不能主張沒收到、不算送達?
不能,依稅捐稽徵法第18條寄存送達仍生效力,拒收不影響送達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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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old_article_32 | current_tax_act_18 |
|---|---|---|
| 規範現況 | 民國70年刪除,現無效力 | 現行有效,統一適用全稅目 |
| 適用範圍 | 僅遺產稅、贈與稅 | 所有稅捐稽徵文書 |
| 送達方式 | 拒收、行蹤不明之處理(已併入) | 一般送達、寄存送達、公示送達 |
old_article_32
- 規範現況
- 民國70年刪除,現無效力
- 適用範圍
- 僅遺產稅、贈與稅
- 送達方式
- 拒收、行蹤不明之處理(已併入)
current_tax_act_18
- 規範現況
- 現行有效,統一適用全稅目
- 適用範圍
- 所有稅捐稽徵文書
- 送達方式
- 一般送達、寄存送達、公示送達
立法沿革 2 版
(0620126 制定)
稽徵機關依本法填發之核定稅額通知書,納稅義務人拒絕接受者,得寄存送達地方之自治機關或警察機關,並作成送達通知書,粘貼於納稅義務人之住所門首,以為送達。 納稅義務人因行蹤不明,致無法送達者,稽徵機關應先向戶籍機關查明;如查無著落時,得將送達之事由,連續三日登載於當地新聞紙並公告之,自最後登載之日起經過一個月,發生送達之效力。
立法理由參照所得稅法第九十八條第三及第四項暨營業稅法第二十七條規定。
(0700612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稅捐稽徵法第十八條已有規定,故刪除本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參照所得稅法第九十八條第三及第四項暨營業稅法第二十七條規定。
稅捐稽徵法第十八條已有規定,故刪除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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