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 31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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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1條已於民國70年刪除,稅額計算錯誤之更正改依稅捐稽徵法第17條辦理。
Q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1條還能用嗎?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1條原規範納稅義務人對稅額通知書記載或計算錯誤之查對更正,於民國70年刪除,因稅捐稽徵法第17條已有相同規定,為避免重複立法而廢止。現在要更正稅額計算錯誤,直接依稅捐稽徵法第17條,於繳款書送達後一定期間內申請查對更正。
白話解讀
這條原本讓納稅義務人對稅額計算錯誤可以申請更正,民國70年因稅捐稽徵法第17條已有相同規定,為避免重複立法而刪除。現在要更正稅額錯誤,直接依稅捐稽徵法第17條辦理。
法律定性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1條為已刪除條文,原規範稅額更正申請程序,民國70年因功能與稅捐稽徵法第17條重複而刪除,相關權利移由稅捐稽徵法第17條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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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1條是什麼?▾
已刪除條文,原規範稅額更正申請,民國70年因與稅捐稽徵法第17條重複而刪除。
Q2為什麼第31條被刪除?▾
因稅捐稽徵法第17條已有相同的稅額更正規定,為避免重複立法而刪除。
Q3稅額計算錯誤現在怎麼申請更正?▾
依稅捐稽徵法第17條,於繳款書送達後規定期間內向稽徵機關申請查對更正。內行人提示:保留原核定通知書與計算依據,更正範圍限「記載、計算」錯誤,非實質爭執稅額。
Q4稅額更正 vs 復查差在哪?▾
更正(稅捐稽徵法17)處理記載計算等明顯錯誤;對核定內容實質不服則走復查。選錯程序會延誤救濟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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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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