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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及贈與稅法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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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1條已於民國70年刪除,稅額計算錯誤之更正改依稅捐稽徵法第17條辦理。

Q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1條還能用嗎?

不能,已於民國70年刪除,改依稅捐稽徵法第17條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1條原規範納稅義務人對稅額通知書記載或計算錯誤之查對更正,於民國70年刪除,因稅捐稽徵法第17條已有相同規定,為避免重複立法而廢止。現在要更正稅額計算錯誤,直接依稅捐稽徵法第17條,於繳款書送達後一定期間內申請查對更正。

白話解讀

這條原本讓納稅義務人對稅額計算錯誤可以申請更正,民國70年因稅捐稽徵法第17條已有相同規定,為避免重複立法而刪除。現在要更正稅額錯誤,直接依稅捐稽徵法第17條辦理。

法律定性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1條為已刪除條文,原規範稅額更正申請程序,民國70年因功能與稅捐稽徵法第17條重複而刪除,相關權利移由稅捐稽徵法第17條規範。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1條是什麼?

已刪除條文,原規範稅額更正申請,民國70年因與稅捐稽徵法第17條重複而刪除。

Q2為什麼第31條被刪除?

因稅捐稽徵法第17條已有相同的稅額更正規定,為避免重複立法而刪除。

Q3稅額計算錯誤現在怎麼申請更正?

依稅捐稽徵法第17條,於繳款書送達後規定期間內向稽徵機關申請查對更正。內行人提示:保留原核定通知書與計算依據,更正範圍限「記載、計算」錯誤,非實質爭執稅額。

Q4稅額更正 vs 復查差在哪?

更正(稅捐稽徵法17)處理記載計算等明顯錯誤;對核定內容實質不服則走復查。選錯程序會延誤救濟期間。

立法沿革 2

(0620126 制定)

遺產稅及贈與稅納稅義務人,對於該管稽徵機關核定稅額通知書之記載或計算認為有錯誤時,得於通知書送達後一個月內,向該管稽徵機關查對或請予更正。

立法理由參照所得稅法第八十一條第二項規定。

(0700612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稅捐稽徵法第十七條已有規定,故刪除本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620126 制定)

參照所得稅法第八十一條第二項規定。

(0700612 刪除)

稅捐稽徵法第十七條已有規定,故刪除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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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及贈與稅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31 條規定:「(刪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31 條的立法沿革共 2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