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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1條已於民國70年刪除,稅額計算錯誤之更正改依稅捐稽徵法第17條辦理。
Q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1條還能用嗎?
不能,已於民國70年刪除,改依稅捐稽徵法第17條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1條原規範納稅義務人對稅額通知書記載或計算錯誤之查對更正,於民國70年刪除,因稅捐稽徵法第17條已有相同規定,為避免重複立法而廢止。現在要更正稅額計算錯誤,直接依稅捐稽徵法第17條,於繳款書送達後一定期間內申請查對更正。
這條原本讓納稅義務人對稅額計算錯誤可以申請更正,民國70年因稅捐稽徵法第17條已有相同規定,為避免重複立法而刪除。現在要更正稅額錯誤,直接依稅捐稽徵法第17條辦理。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1條為已刪除條文,原規範稅額更正申請程序,民國70年因功能與稅捐稽徵法第17條重複而刪除,相關權利移由稅捐稽徵法第17條規範。
已刪除條文,原規範稅額更正申請,民國70年因與稅捐稽徵法第17條重複而刪除。
因稅捐稽徵法第17條已有相同的稅額更正規定,為避免重複立法而刪除。
依稅捐稽徵法第17條,於繳款書送達後規定期間內向稽徵機關申請查對更正。內行人提示:保留原核定通知書與計算依據,更正範圍限「記載、計算」錯誤,非實質爭執稅額。
更正(稅捐稽徵法17)處理記載計算等明顯錯誤;對核定內容實質不服則走復查。選錯程序會延誤救濟期間。
遺產稅及贈與稅納稅義務人,對於該管稽徵機關核定稅額通知書之記載或計算認為有錯誤時,得於通知書送達後一個月內,向該管稽徵機關查對或請予更正。
立法理由參照所得稅法第八十一條第二項規定。
(刪除)
立法理由稅捐稽徵法第十七條已有規定,故刪除本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參照所得稅法第八十一條第二項規定。
稅捐稽徵法第十七條已有規定,故刪除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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