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稅或贈與稅納稅義務人違反第二十三條或第二十四條之規定,未依限辦理遺產稅或贈與稅申報,或未依第二十六條規定申請延期申報者,該管稽徵機關應即進行調查,並於第二十九條規定之期限內調查,核定其應納稅額,通知納稅義務人依第三十條規定之期限繳納。
重點摘要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33 條規定,未依限申報遺贈稅者,稽徵機關應主動調查、核定稅額並通知繳納。
Q · 遺產稅或贈與稅忘了申報,國稅局會怎樣?
會。國稅局主動開案調查、核定補稅,還可能加罰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33 條,納稅義務人未在第 23 條(遺產稅六個月)、第 24 條(贈與稅三十日)期限內申報,又未依第 26 條申請延期,稽徵機關應即進行調查,並在第 29 條期限內核定應納稅額,通知依第 30 條期限繳納。本條僅是程序規定,真正的痛在於它開啟第 44、45 條加罰,最高可達本稅兩倍。
大部分人以為「沒申報政府就不知道」。在遺產稅和贈與稅這件事上,這個想法貴得驚人。這條規定:你沒在第23條(遺產稅六個月)或第24條(贈與稅三十天)的期限內申報,也沒依第26條申請延期,國稅局就會自己開案調查你。他們不會等你想起來,不會打電話提醒,不會給第二次機會。調查完直接核定稅額通知繳款(第29條、第30條)。這條本身只是程序規定,真正痛的是它開啟的後續:一旦進入這個流程,第44條、第45條的加罰就隨之啟動,最高可以罰到本稅的兩倍。換句話說,主動申報和被動被查,差的可能不是幾千塊利息,是整整兩倍的錢。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33 條為稽徵程序規範:當納稅義務人未依限申報、亦未申請延期時,授權稽徵機關不待申報即主動進行調查、核定稅額並通知繳納,是遺贈稅由「申報制」轉入「職權核定」的法定開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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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有跨部會稅務資料交換系統:戶政通報死亡、地政通報不動產移轉、金融機構通報大額資金流動、證交所通報股票過戶。死亡一發生,系統就自動產生被繼承人財產清單,對照你是否在第 23 條六個月內申報,超過期限沒動作的直接列入待查清單,依第 33 條啟動調查。重點不是金額大小,是你有沒有主動走程序。
關鍵在時點。稅捐稽徵法第 48-1 條規定: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應加計利息,可免除第 44、45 條罰鍰,只需繳本稅加利息。但只要你收到任何形式的調查通知(電話、公文、約談都算),免罰保護就關上了,一有察覺就要立刻行動。
依第 33 條國稅局會主動開案調查、核定稅額並通知繳納,並依第 44 條加罰,不會等你想起來。
規定納稅義務人未依限申報又未申請延期時,稽徵機關得不待申報主動調查核定的程序。
不需要你先申報,國稅局就依跨部會通報資料自己查出財產、算出稅額並通知你繳。
第 33 條只是行政調查核定與加罰(補稅+罰鍰),逃漏稅情節重大涉刑責是另依稅捐稽徵法刑事規定處理。
確認是否仍在第 29 條調查期間,期間內補送資料、主張扣除額;被查前可依稅捐稽徵法第 48-1 條主動補報免罰。
本稅+加計利息+第 44、45 條罰鍰(未申報一倍、短漏報另計),合計可達本稅兩到三倍。
符合稅捐稽徵法第 48-1 條時只補本稅+利息,免罰鍰;被動被查則多出最高本稅兩倍的罰鍰。
死亡證明、財產清冊、喪葬費、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扣除、農地扣除等扣除額憑證。
被查前主動補報依第 48-1 條免罰,只付本稅+利息;被查則加罰最高兩倍,差距常達本稅一到兩倍。
第 28 條是稽徵機關事前通知你申報;第 33 條是你逾期未申報後機關直接開案調查核定。
| 比較面向 | 主動補報 | 被動被查 |
|---|---|---|
| 啟動方 | 納稅義務人自行補申報 | 稽徵機關依第 33 條開案 |
| 罰鍰 | 依稅捐稽徵法第 48-1 條可免罰 | 第 44、45 條加罰,最高本稅兩倍 |
| 實際付出 | 本稅+加計利息 | 本稅+利息+罰鍰(約兩到三倍) |
| 免罰門檻 | 須在未經檢舉、未經調查前 | 通知一寄到,免罰機會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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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或贈與稅納稅義務人違反第二十三條或第二十四條之規定,未依限辦理遺產稅或贈與稅申報,或未依第二十六條規定申請延期申報者,該管稽徵機關應即進行調查,並於第二十九條規定之限期內調查,核定其應納稅額,通知納稅義務人依第三十條規定之期限繳納。
立法理由參照所得稅法第七十九條第三項及營業稅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
參照所得稅法第七十九條第三項及營業稅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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