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 33 條(對未申報者之調查核定)
遺產稅或贈與稅納稅義務人違反第二十三條或第二十四條之規定,未依限辦理遺產稅或贈與稅申報,或未依第二十六條規定申請延期申報者,該管稽徵機關應即進行調查,並於第二十九條規定之期限內調查,核定其應納稅額,通知納稅義務人依第三十條規定之期限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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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33 條規定,未依限申報遺贈稅者,稽徵機關應主動調查、核定稅額並通知繳納。
Q · 遺產稅或贈與稅忘了申報,國稅局會怎樣?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33 條,納稅義務人未在第 23 條(遺產稅六個月)、第 24 條(贈與稅三十日)期限內申報,又未依第 26 條申請延期,稽徵機關應即進行調查,並在第 29 條期限內核定應納稅額,通知依第 30 條期限繳納。本條僅是程序規定,真正的痛在於它開啟第 44、45 條加罰,最高可達本稅兩倍。
白話解讀
大部分人以為「沒申報政府就不知道」。在遺產稅和贈與稅這件事上,這個想法貴得驚人。這條規定:你沒在第23條(遺產稅六個月)或第24條(贈與稅三十天)的期限內申報,也沒依第26條申請延期,國稅局就會自己開案調查你。他們不會等你想起來,不會打電話提醒,不會給第二次機會。調查完直接核定稅額通知繳款(第29條、第30條)。這條本身只是程序規定,真正痛的是它開啟的後續:一旦進入這個流程,第44條、第45條的加罰就隨之啟動,最高可以罰到本稅的兩倍。換句話說,主動申報和被動被查,差的可能不是幾千塊利息,是整整兩倍的錢。
法律定性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33 條為稽徵程序規範:當納稅義務人未依限申報、亦未申請延期時,授權稽徵機關不待申報即主動進行調查、核定稅額並通知繳納,是遺贈稅由「申報制」轉入「職權核定」的法定開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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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沒主動申報,國稅局怎麼會知道我有遺產或贈與?▾
台灣有跨部會稅務資料交換系統:戶政通報死亡、地政通報不動產移轉、金融機構通報大額資金流動、證交所通報股票過戶。死亡一發生,系統就自動產生被繼承人財產清單,對照你是否在第 23 條六個月內申報,超過期限沒動作的直接列入待查清單,依第 33 條啟動調查。重點不是金額大小,是你有沒有主動走程序。
Q2已經過了申報期限,現在主動補報會被罰嗎?▾
關鍵在時點。稅捐稽徵法第 48-1 條規定: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應加計利息,可免除第 44、45 條罰鍰,只需繳本稅加利息。但只要你收到任何形式的調查通知(電話、公文、約談都算),免罰保護就關上了,一有察覺就要立刻行動。
Q3遺產稅沒申報會怎樣?▾
依第 33 條國稅局會主動開案調查、核定稅額並通知繳納,並依第 44 條加罰,不會等你想起來。
Q4遺贈稅法第 33 條在規定什麼?▾
規定納稅義務人未依限申報又未申請延期時,稽徵機關得不待申報主動調查核定的程序。
Q5什麼叫稽徵機關『主動調查核定』?▾
不需要你先申報,國稅局就依跨部會通報資料自己查出財產、算出稅額並通知你繳。
Q6第 33 條跟漏稅刑責差在哪?▾
第 33 條只是行政調查核定與加罰(補稅+罰鍰),逃漏稅情節重大涉刑責是另依稅捐稽徵法刑事規定處理。
Q7遺產稅逾期申報怎麼補救?▾
確認是否仍在第 29 條調查期間,期間內補送資料、主張扣除額;被查前可依稅捐稽徵法第 48-1 條主動補報免罰。
Q8遺贈稅未申報罰款怎麼算?▾
本稅+加計利息+第 44、45 條罰鍰(未申報一倍、短漏報另計),合計可達本稅兩到三倍。
Q9主動補報要花多少?▾
符合稅捐稽徵法第 48-1 條時只補本稅+利息,免罰鍰;被動被查則多出最高本稅兩倍的罰鍰。
Q10收到調查通知要準備什麼資料?▾
死亡證明、財產清冊、喪葬費、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扣除、農地扣除等扣除額憑證。
Q11主動補報 vs 等國稅局查哪個划算?▾
被查前主動補報依第 48-1 條免罰,只付本稅+利息;被查則加罰最高兩倍,差距常達本稅一到兩倍。
Q12第 33 條 vs 第 28 條(通知申報)差在哪?▾
第 28 條是稽徵機關事前通知你申報;第 33 條是你逾期未申報後機關直接開案調查核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主動補報 | 被動被查 |
|---|---|---|
| 啟動方 | 納稅義務人自行補申報 | 稽徵機關依第 33 條開案 |
| 罰鍰 | 依稅捐稽徵法第 48-1 條可免罰 | 第 44、45 條加罰,最高本稅兩倍 |
| 實際付出 | 本稅+加計利息 | 本稅+利息+罰鍰(約兩到三倍) |
| 免罰門檻 | 須在未經檢舉、未經調查前 | 通知一寄到,免罰機會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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