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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4 分鐘

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 34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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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4條已於民國70年刪除,遺產稅與贈與稅之復查程序現一律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辦理。

Q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4條還能用嗎?復查要看哪一條?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4條已於民國70年6月12日刪除。原條文規定納稅義務人對遺產稅、贈與稅核定不服時,須繳納三分之一稅款或提供同額財產擔保後申請復查。因稅捐稽徵法第35條已就復查訂定通則性規定,本條屬重複立法而刪除。現行遺產稅與贈與稅之復查程序一律回歸稅捐稽徵法第35條,引用已刪除之第34條將失其依據。

白話解讀

本條於民國70年6月12日刪除。原規定納稅義務人對遺產稅或贈與稅核定不服時的復查程序(繳納三分之一稅款後申請復查,或以財產擔保)。因稅捐稽徵法第35條已就復查訂有通則性規定,本條屬重複立法而刪除,現行復查程序一律適用稅捐稽徵法。

法律定性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4條為已刪除之程序性條文。其原始功能為規範遺產稅、贈與稅核定處分之復查要件(繳納部分稅款或提供擔保),自民國70年刪除後,相關復查救濟一律適用稅捐稽徵法第35條之通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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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4條是什麼?

已刪除的程序性條文,原規範遺產稅、贈與稅核定不服時的復查要件,民國70年刪除後改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

Q2遺產稅、贈與稅復查現在依哪一條?

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於核定通知書送達後30日內申請復查,不再以繳納三分之一稅款為要件。

Q3為什麼第34條會被刪除?

稅捐稽徵法第35條已就全部稅目的復查程序訂定通則規定,遺贈稅法第34條屬重複立法,故予刪除。

Q4引用第34條會有什麼問題?

該條已無效,作為法律依據會被認定引用失效法條,應改引稅捐稽徵法第35條。

Q5條文標示「刪除」是什麼意思?

代表該條經修法移除、不再具效力,條號保留但無實體內容,引用時不能作為法律依據。

Q6什麼叫復查?

對稅捐核定處分不服時,向原稽徵機關請求重新審查的行政救濟前置程序,不服後才進訴願。

Q7現在遺產稅復查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稅捐稽徵法第35條,為各稅目共用的復查通則,取代已刪除的遺贈稅法第34條。

Q8遺產稅核定不服怎麼申請復查?

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於核定通知書送達後30日內,向原稽徵機關提出載明理由的復查申請書並附證據。

Q9復查申請期限怎麼算?

原則自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次日起算30日;逾期將喪失復查救濟機會。

Q10復查被駁回後怎麼辦?

復查決定書送達次日起30日內向財政部提訴願,訴願不服再提行政訴訟。

Q11申請復查要準備哪些資料?

復查申請書、核定通知書、不服理由說明,以及估價、扣除額、債務等佐證文件。

Q12舊第34條 vs 現行稅捐稽徵法第35條差在哪?

舊第34條要先繳三分之一稅款或提供擔保、僅限遺贈稅、2個月內申請;第35條免繳款前提、適用各稅目、30日內申請。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原遺贈稅法第34條(已刪除)稅捐稽徵法第35條(現行)
現行效力民國70年刪除,無效現行有效,適用全部稅目
復查前提須繳納三分之一稅款或提供同額擔保不以繳納部分稅款為要件
適用範圍僅遺產稅、贈與稅各稅目通則
申請期間送達後2個月內核定通知書送達後30日內(依繳款方式有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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