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 34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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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4條已於民國70年刪除,遺產稅與贈與稅之復查程序現一律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辦理。
Q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4條還能用嗎?復查要看哪一條?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4條已於民國70年6月12日刪除。原條文規定納稅義務人對遺產稅、贈與稅核定不服時,須繳納三分之一稅款或提供同額財產擔保後申請復查。因稅捐稽徵法第35條已就復查訂定通則性規定,本條屬重複立法而刪除。現行遺產稅與贈與稅之復查程序一律回歸稅捐稽徵法第35條,引用已刪除之第34條將失其依據。
白話解讀
本條於民國70年6月12日刪除。原規定納稅義務人對遺產稅或贈與稅核定不服時的復查程序(繳納三分之一稅款後申請復查,或以財產擔保)。因稅捐稽徵法第35條已就復查訂有通則性規定,本條屬重複立法而刪除,現行復查程序一律適用稅捐稽徵法。
法律定性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4條為已刪除之程序性條文。其原始功能為規範遺產稅、贈與稅核定處分之復查要件(繳納部分稅款或提供擔保),自民國70年刪除後,相關復查救濟一律適用稅捐稽徵法第35條之通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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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4條是什麼?▾
已刪除的程序性條文,原規範遺產稅、贈與稅核定不服時的復查要件,民國70年刪除後改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
Q2遺產稅、贈與稅復查現在依哪一條?▾
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於核定通知書送達後30日內申請復查,不再以繳納三分之一稅款為要件。
Q3為什麼第34條會被刪除?▾
稅捐稽徵法第35條已就全部稅目的復查程序訂定通則規定,遺贈稅法第34條屬重複立法,故予刪除。
Q4引用第34條會有什麼問題?▾
該條已無效,作為法律依據會被認定引用失效法條,應改引稅捐稽徵法第35條。
Q5條文標示「刪除」是什麼意思?▾
代表該條經修法移除、不再具效力,條號保留但無實體內容,引用時不能作為法律依據。
Q6什麼叫復查?▾
對稅捐核定處分不服時,向原稽徵機關請求重新審查的行政救濟前置程序,不服後才進訴願。
Q7現在遺產稅復查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稅捐稽徵法第35條,為各稅目共用的復查通則,取代已刪除的遺贈稅法第34條。
Q8遺產稅核定不服怎麼申請復查?▾
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於核定通知書送達後30日內,向原稽徵機關提出載明理由的復查申請書並附證據。
Q9復查申請期限怎麼算?▾
原則自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次日起算30日;逾期將喪失復查救濟機會。
Q10復查被駁回後怎麼辦?▾
復查決定書送達次日起30日內向財政部提訴願,訴願不服再提行政訴訟。
Q11申請復查要準備哪些資料?▾
復查申請書、核定通知書、不服理由說明,以及估價、扣除額、債務等佐證文件。
Q12舊第34條 vs 現行稅捐稽徵法第35條差在哪?▾
舊第34條要先繳三分之一稅款或提供擔保、僅限遺贈稅、2個月內申請;第35條免繳款前提、適用各稅目、30日內申請。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原遺贈稅法第34條(已刪除) | 稅捐稽徵法第35條(現行) |
|---|---|---|
| 現行效力 | 民國70年刪除,無效 | 現行有效,適用全部稅目 |
| 復查前提 | 須繳納三分之一稅款或提供同額擔保 | 不以繳納部分稅款為要件 |
| 適用範圍 | 僅遺產稅、贈與稅 | 各稅目通則 |
| 申請期間 | 送達後2個月內 | 核定通知書送達後30日內(依繳款方式有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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