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 35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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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5條已於民國70年刪除,原復查與行政救濟規定改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38條辦理。
Q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5條現在還能用嗎?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5條已於民國70年6月19日刪除,目前無現行效力。原條文規定稽徵機關收到復查申請後30日內由復查委員會重行調查核定,以及納稅義務人不服時可提訴願、行政訴訟。刪除理由是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2項(復查程序)與第38條第1項(行政救濟)已有相同規定,重複立法無意義。今天要對遺產稅或贈與稅核定不服而申請復查,應直接依稅捐稽徵法相關條文辦理。
白話解讀
這條已經在民國70年被刪除。原本規定稽徵機關收到復查申請書後 30 天內要由復查委員會重行調查核定,以及納稅義務人不服可提訴願、行政訴訟。後來因為稅捐稽徵法第 35 條第 2 項、第 38 條第 1 項已經規範相同內容,重複立法沒有意義,就被廢除了。
法律定性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5條為已刪除條文。其於民國62年制定時,規範遺產稅、贈與稅核定後的復查調查期限與訴願、行政訴訟救濟途徑;民國70年因稅捐稽徵法已有相同規範而刪除,現行同類事項統一適用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3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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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5條是什麼?▾
已刪除條文,原規範遺產稅、贈與稅核定後的復查期限與訴願、行政訴訟救濟,民國70年刪除。
Q2第35條刪除後復查規定看哪裡?▾
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復查程序)與第38條第1項(行政救濟)辦理。
Q3查到第35條內容是(刪除)正常嗎?▾
正常,刪除條文會保留條號並標示(刪除),避免後續條文重新編號。
Q4遺贈稅法第35條為什麼是(刪除)?▾
因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已有相同規定,重複立法無實益而刪除。
Q5什麼是復查?▾
對稅捐核定不服時,向原稽徵機關申請重新審查的行政救濟前置程序。
Q6刪除條文還會出現在法規查詢裡嗎?▾
會,保留條號並標示(刪除),以免後續條文重新編號造成混亂。
Q7遺產稅核定不服怎麼申請復查?▾
於繳款書送達後法定期間內,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以書面向原稽徵機關申請復查。
Q8復查被駁回怎麼繼續救濟?▾
依稅捐稽徵法第38條向財政部提訴願,再不服可提行政訴訟。
Q9復查申請要準備什麼?▾
復查申請書、核定通知書影本、爭執理由及佐證資料(如估價、扣除額證明)。
Q10復查有沒有時間限制?▾
有,須在稅捐稽徵法規定的法定不變期間內提出,逾期喪失復查權利。
Q11遺贈稅法第35條 vs 稅捐稽徵法第35條差在哪?▾
前者已刪除無效力,後者是現行復查程序依據,遺產稅復查實際適用後者。
Q12復查 vs 訴願差在哪?▾
復查是向原稽徵機關申請,是訴願前置程序;訴願是向上級機關(財政部)提起。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old_article_35 | current_basis |
|---|---|---|
| 現行效力 | 已刪除(民國70年),無現行效力 | 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38條為現行依據 |
| 復查調查期限 | 原規定復查委員會30日內重行調查核定 | 依稅捐稽徵法及施行細則規範復查程序與期限 |
| 行政救濟 | 原規定可提訴願、行政訴訟 | 稅捐稽徵法第38條第1項統一規範行政救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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