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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4 分鐘

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 35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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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5條已於民國70年刪除,原復查與行政救濟規定改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38條辦理。

Q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5條現在還能用嗎?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5條已於民國70年6月19日刪除,目前無現行效力。原條文規定稽徵機關收到復查申請後30日內由復查委員會重行調查核定,以及納稅義務人不服時可提訴願、行政訴訟。刪除理由是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2項(復查程序)與第38條第1項(行政救濟)已有相同規定,重複立法無意義。今天要對遺產稅或贈與稅核定不服而申請復查,應直接依稅捐稽徵法相關條文辦理。

白話解讀

這條已經在民國70年被刪除。原本規定稽徵機關收到復查申請書後 30 天內要由復查委員會重行調查核定,以及納稅義務人不服可提訴願、行政訴訟。後來因為稅捐稽徵法第 35 條第 2 項、第 38 條第 1 項已經規範相同內容,重複立法沒有意義,就被廢除了。

法律定性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5條為已刪除條文。其於民國62年制定時,規範遺產稅、贈與稅核定後的復查調查期限與訴願、行政訴訟救濟途徑;民國70年因稅捐稽徵法已有相同規範而刪除,現行同類事項統一適用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3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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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5條是什麼?

已刪除條文,原規範遺產稅、贈與稅核定後的復查期限與訴願、行政訴訟救濟,民國70年刪除。

Q2第35條刪除後復查規定看哪裡?

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復查程序)與第38條第1項(行政救濟)辦理。

Q3查到第35條內容是(刪除)正常嗎?

正常,刪除條文會保留條號並標示(刪除),避免後續條文重新編號。

Q4遺贈稅法第35條為什麼是(刪除)?

因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已有相同規定,重複立法無實益而刪除。

Q5什麼是復查?

對稅捐核定不服時,向原稽徵機關申請重新審查的行政救濟前置程序。

Q6刪除條文還會出現在法規查詢裡嗎?

會,保留條號並標示(刪除),以免後續條文重新編號造成混亂。

Q7遺產稅核定不服怎麼申請復查?

於繳款書送達後法定期間內,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以書面向原稽徵機關申請復查。

Q8復查被駁回怎麼繼續救濟?

依稅捐稽徵法第38條向財政部提訴願,再不服可提行政訴訟。

Q9復查申請要準備什麼?

復查申請書、核定通知書影本、爭執理由及佐證資料(如估價、扣除額證明)。

Q10復查有沒有時間限制?

有,須在稅捐稽徵法規定的法定不變期間內提出,逾期喪失復查權利。

Q11遺贈稅法第35條 vs 稅捐稽徵法第35條差在哪?

前者已刪除無效力,後者是現行復查程序依據,遺產稅復查實際適用後者。

Q12復查 vs 訴願差在哪?

復查是向原稽徵機關申請,是訴願前置程序;訴願是向上級機關(財政部)提起。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old_article_35current_basis
現行效力已刪除(民國70年),無現行效力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38條為現行依據
復查調查期限原規定復查委員會30日內重行調查核定依稅捐稽徵法及施行細則規範復查程序與期限
行政救濟原規定可提訴願、行政訴訟稅捐稽徵法第38條第1項統一規範行政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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