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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及贈與稅法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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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5條已於民國70年刪除,原復查與行政救濟規定改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38條辦理。

Q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5條現在還能用嗎?

已於民國70年刪除,救濟規定移至稅捐稽徵法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5條已於民國70年6月19日刪除,目前無現行效力。原條文規定稽徵機關收到復查申請後30日內由復查委員會重行調查核定,以及納稅義務人不服時可提訴願、行政訴訟。刪除理由是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2項(復查程序)與第38條第1項(行政救濟)已有相同規定,重複立法無意義。今天要對遺產稅或贈與稅核定不服而申請復查,應直接依稅捐稽徵法相關條文辦理。

白話解讀

這條已經在民國70年被刪除。原本規定稽徵機關收到復查申請書後 30 天內要由復查委員會重行調查核定,以及納稅義務人不服可提訴願、行政訴訟。後來因為稅捐稽徵法第 35 條第 2 項、第 38 條第 1 項已經規範相同內容,重複立法沒有意義,就被廢除了。

法律定性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5條為已刪除條文。其於民國62年制定時,規範遺產稅、贈與稅核定後的復查調查期限與訴願、行政訴訟救濟途徑;民國70年因稅捐稽徵法已有相同規範而刪除,現行同類事項統一適用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38條。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5條是什麼?

已刪除條文,原規範遺產稅、贈與稅核定後的復查期限與訴願、行政訴訟救濟,民國70年刪除。

Q2第35條刪除後復查規定看哪裡?

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復查程序)與第38條第1項(行政救濟)辦理。

Q3查到第35條內容是(刪除)正常嗎?

正常,刪除條文會保留條號並標示(刪除),避免後續條文重新編號。

Q4遺贈稅法第35條為什麼是(刪除)?

因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已有相同規定,重複立法無實益而刪除。

Q5什麼是復查?

對稅捐核定不服時,向原稽徵機關申請重新審查的行政救濟前置程序。

Q6刪除條文還會出現在法規查詢裡嗎?

會,保留條號並標示(刪除),以免後續條文重新編號造成混亂。

Q7遺產稅核定不服怎麼申請復查?

於繳款書送達後法定期間內,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以書面向原稽徵機關申請復查。

Q8復查被駁回怎麼繼續救濟?

依稅捐稽徵法第38條向財政部提訴願,再不服可提行政訴訟。

Q9復查申請要準備什麼?

復查申請書、核定通知書影本、爭執理由及佐證資料(如估價、扣除額證明)。

Q10復查有沒有時間限制?

有,須在稅捐稽徵法規定的法定不變期間內提出,逾期喪失復查權利。

Q11遺贈稅法第35條 vs 稅捐稽徵法第35條差在哪?

前者已刪除無效力,後者是現行復查程序依據,遺產稅復查實際適用後者。

Q12復查 vs 訴願差在哪?

復查是向原稽徵機關申請,是訴願前置程序;訴願是向上級機關(財政部)提起。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old_article_35current_basis
現行效力已刪除(民國70年),無現行效力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38條為現行依據
復查調查期限原規定復查委員會30日內重行調查核定依稅捐稽徵法及施行細則規範復查程序與期限
行政救濟原規定可提訴願、行政訴訟稅捐稽徵法第38條第1項統一規範行政救濟

old_article_35

現行效力
已刪除(民國70年),無現行效力
復查調查期限
原規定復查委員會30日內重行調查核定
行政救濟
原規定可提訴願、行政訴訟

current_basis

現行效力
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38條為現行依據
復查調查期限
依稅捐稽徵法及施行細則規範復查程序與期限
行政救濟
稅捐稽徵法第38條第1項統一規範行政救濟

立法沿革 2

(0620126 制定)

稽徵機關對於申請復查案件,應交由復查委員會於收到復查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重行調查核定,並填具復查決定書,送達原申請人。   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不服時,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立法理由稽徵機關對於申請復查案件,應交由復查委員會於收到復查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重行調查核定,並填具復查決定書,送達原申請人。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不服時,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0700612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已有規定。又有關「應交由復查委員會..調查核定」一段,宜參照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七十九條規定,在本法施行細則中予以規定,故刪除本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620126 制定)

稽徵機關對於申請復查案件,應交由復查委員會於收到復查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重行調查核定,並填具復查決定書,送達原申請人。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不服時,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0700612 刪除)

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已有規定。又有關「應交由復查委員會..調查核定」一段,宜參照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七十九條規定,在本法施行細則中予以規定,故刪除本條。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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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及贈與稅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35 條規定:「(刪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35 條的立法沿革共 2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