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 3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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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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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6條已於民國70年刪除,原退補稅款加計利息規定改由稅捐稽徵法第38條統一規範。
Q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6條現在還有效嗎?
無效,已於民國70年刪除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6條已於民國70年6月12日刪除,不再適用。原本規範遺產稅、贈與稅經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確定後,退還或補徵稅款須按銀行一年期定存利率加計利息。刪除原因是稅捐稽徵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已對所有稅目統一規範,本條成為重複立法。現行案件一律適用稅捐稽徵法第38條。
白話解讀
本條已於民國70年6月12日刪除。原條文規範遺產稅及贈與稅經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確定後,應退還或補徵之稅款須按銀行一年期定存利率加計利息一併處理。刪除原因是稅捐稽徵法第38條第2項及第3項已統一規定所有稅目的相同事項,本條成為重複立法。
法律定性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6條為已刪除條文。原條文規範遺產稅及贈與稅經行政救濟確定後,退還或補徵稅款應加計利息一併辦理。民國70年因稅捐稽徵法第38條已統一規範同一事項而刪除,現行不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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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6條還有效嗎?
無效。本條已於民國70年6月12日刪除,現行案件改適用稅捐稽徵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
Q2第36條刪除後規定移到哪裡?
移至稅捐稽徵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對所有稅目統一規範退還或補徵稅款加計利息的計算。
Q3為什麼第36條會被刪除?
因稅捐稽徵法第38條已統一規範所有稅目的同一事項,本條成為重複立法,故予刪除。
Q4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6條是什麼?
一條已於民國70年刪除的稽徵程序條文,原規範行政救濟確定後退補稅款加計利息。
Q5什麼叫退還或補徵稅款加計利息?
行政救濟確定後,溢繳要退還、短繳要補徵,並依法定利率加計利息一併處理。
Q6第36條刪除後現在依據哪一條?
依稅捐稽徵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適用範圍涵蓋所有稅目。
Q7已刪除條文是什麼意思?
經立法程序廢止、不再具效力的條文,引用時須改用現行替代規定。
Q8退補的遺產稅利息現在怎麼算?
依稅捐稽徵法第38條規定之利率與起算日計算,不再用已刪除的第36條。
Q9怎麼確認某條文是否已刪除?
查全國法規資料庫該條沿革,或看條文內容是否僅標示『(刪除)』。
Q10誤引用第36條怎麼補救?
改引稅捐稽徵法第38條重新主張,於書狀更正法律依據即可。
Q11查刪除條文沿革要去哪裡?
全國法規資料庫法規沿革頁(LawHistory),可看制定與刪除時間。
Q12遺贈稅法第36條 vs 稅捐稽徵法第38條差在哪?
前者已刪除且僅限遺贈稅,後者現行有效且適用所有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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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before | after |
|---|---|---|
| 適用依據 | 遺贈稅法第36條(已刪除) | 稅捐稽徵法第38條第2、3項 |
| 適用稅目 | 僅遺產稅、贈與稅 | 所有稅目通用 |
| 利息計算 | 按銀行一年期定存利率 | 依稅捐稽徵法及財政部規定之利率 |
before
- 適用依據
- 遺贈稅法第36條(已刪除)
- 適用稅目
- 僅遺產稅、贈與稅
- 利息計算
- 按銀行一年期定存利率
after
- 適用依據
- 稅捐稽徵法第38條第2、3項
- 適用稅目
- 所有稅目通用
- 利息計算
- 依稅捐稽徵法及財政部規定之利率
立法沿革 2 版
(0620126 制定)
凡經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確定後,應予退還之溢繳稅款,稽徵機關應自繳納該項稅款之日起,至收入退還書或國庫支票填發之日止,按退稅額依當地銀錢業通行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還。經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確定後,應補徵之稅款,稽徵機關應自該項稅款通知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填發補徵稅款書之日止,按補徵稅額依當地銀錢業通行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立法理由訴願未決定前,原處分不失其效力,雖為訴願法第十條所明定,但遺產稅或贈與稅關係人民財產權利,在行政救濟程序未終了前,不宜即予全額征收,故比照所得稅法規定,增訂對應補或應退稅款應予加計利息,以防止故意拖延。
(0700612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稅捐稽徵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及第三項已有規定,故刪除本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訴願未決定前,原處分不失其效力,雖為訴願法第十條所明定,但遺產稅或贈與稅關係人民財產權利,在行政救濟程序未終了前,不宜即予全額征收,故比照所得稅法規定,增訂對應補或應退稅款應予加計利息,以防止故意拖延。
稅捐稽徵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及第三項已有規定,故刪除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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