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 37 條(死亡通報)
戶籍機關受理死亡登記後,應即將死亡登記事項副本抄送稽徵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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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37 條規定,戶籍機關受理死亡登記後,須立即將死亡登記副本抄送國稅局,啟動遺產稅清查。
Q · 辦死亡登記後,國稅局怎麼知道要查遺產稅?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37 條,戶籍機關受理死亡登記後,應即將死亡登記事項副本抄送稽徵機關。這是機關之間的自動通報,繼承人什麼都不用做,國稅局就會收到死訊並啟動遺產清查,再核對你是否依第 23 條於 6 個月內完成申報。
白話解讀
家人過世後,大部分人的順序是先辦喪事、整理後事,最後才想到遺產稅。但有一個倒數計時器已經悄悄啟動了,而啟動它的不是律師、不是會計師,是你自己。當你走進戶政事務所辦死亡登記的那一刻,這條法律就觸發了一個自動程序:戶政機關必須立刻把死亡登記副本抄送給國稅局。國稅局收到通知後,會主動清查死者名下的不動產、存款、股票、保單、甚至未上市公司股權,盤點出一份完整的遺產清單。而你,作為繼承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3 條必須在 6 個月內完成遺產稅申報。很多人以為「我不主動報,國稅局哪會知道」,這條 1973 年就訂下的法律,早就讓這個幻想沒有生存空間。
法律定性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37 條為稽徵程序規定,課予戶籍機關通報義務:受理死亡登記後,應即將死亡登記事項副本抄送稽徵機關,使稽徵機關得主動掌握死亡事實、啟動遺產清查,並與繼承人 6 個月遺產稅申報義務相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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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沒主動去報遺產稅,國稅局真的會知道嗎?▾
會。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37 條規定戶政機關辦完死亡登記後,必須把死亡登記副本抄送國稅局,是機關之間的自動通報,你完全不用做任何事,國稅局就會啟動調查程序,主動清查被繼承人名下所有財產並核對你是否申報。
Q2死亡登記到遺產稅申報,中間到底有多少時間?▾
6 個月。從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算,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3 條須在這段時間內完成申報,情況特殊可在期限內申請延長 3 個月。要整理存款、不動產、股票、保險、未上市股權還要辦喪事,實際可用時間遠比想像少,建議前 2 個月就開始動手。
Q3死亡登記後國稅局真的會自動知道嗎?▾
會。第 37 條規定戶政機關受理死亡登記後須立即將副本抄送稽徵機關,是機關間自動通報,你完全不用做任何事。
Q4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37 條是什麼?▾
稽徵程序規定,課予戶籍機關通報義務:死亡登記後將副本抄送國稅局,啟動遺產稅清查。
Q5什麼叫死亡登記副本抄送?▾
戶政機關把死亡登記事項複製一份送交稽徵機關,使國稅局自動取得死訊。
Q6稽徵機關指的是哪個單位?▾
負責核課遺產稅與贈與稅的國稅局(依轄區屬財政部各區國稅局)。
Q7辦完死亡登記後遺產稅怎麼處理?▾
登記後先申請被繼承人財產參考清單 → 盤點財產 → 死亡日起 6 個月內申報 → 繳稅後再辦繼承登記。
Q8怎麼搶在國稅局前面掌握財產資料?▾
登記完死亡後立刻向國稅局申請被繼承人財產參考清單,拿同一份資料申報避免漏報。
Q9遺產稅申報要準備多少時間?▾
死亡日起 6 個月,特殊情況可申請延長 3 個月;建議前 2 個月就動手整理。
Q10怎麼避免漏報被罰?▾
用國稅局的財產參考清單對齊申報資料,並查死亡前 2 年內贈與紀錄一併計入。
Q11主動申報 vs 等國稅局通知差在哪?▾
主動申報資訊對等、無滯納金;被動等通知落後一步、易觸發滯納與漏報罰鍰。
Q12死亡通報 vs 繼承人申報義務差在哪?▾
第 37 條是戶政機關的通報義務,第 23 條是繼承人的申報義務,兩者銜接但主體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proactive | passive |
|---|---|---|
| 資訊掌握 | 主動申請財產參考清單,與國稅局資訊對等 | 等國稅局通知,永遠落後一步 |
| 申報時程 | 死亡日起 6 個月內從容完成 | 拖過 6 個月觸發滯納 |
| 罰則風險 | 無滯納金、無漏報罰鍰 | 每 2 日加徵 1% 最高 15%,漏報罰 1-2 倍 |
| 談判空間 | 可規劃實物抵繳、分期 | 被動補稅、爭取從輕較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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