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 38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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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8條已於民國70年刪除,原稽徵調查權現由稅捐稽徵法第30條規範。
Q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8條還能用嗎?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8條已於民國70年刪除。原規定賦予稽徵機關調查遺產及贈與財產、通知當事人提供帳冊並到場備詢的權力,因稅捐稽徵法第30條已有相同規定而刪除避免重複立法。現行依據請看稅捐稽徵法第30條。
白話解讀
本條已於民國70年刪除。原規定賦予稽徵機關調查遺產及贈與財產、通知當事人提供帳冊資料並到場備詢的權力。刪除原因是稅捐稽徵法第30條已有相同規定,避免重複立法。
法律定性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8條為已刪除條文,原屬稽徵調查程序規定,刪除後相關稽徵機關調查權移由稅捐稽徵法第30條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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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8條是什麼?▾
已刪除條文。原規定稽徵機關的調查、通知提供帳冊及到場備詢權力,民國70年刪除。
Q2第38條為什麼被刪除?▾
因為稅捐稽徵法第30條已有相同的稽徵調查權規定,為避免重複立法而刪除。
Q3稽徵機關現在依哪條查遺產稅帳冊?▾
依稅捐稽徵法第30條,以及遺贈稅法第29、33條等現行稽徵程序條文。
Q4遺贈稅法第38條 vs 稅捐稽徵法第30條差在哪?▾
第38條已刪除失效,第30條是現行有效的調查權依據,內容實質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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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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