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 3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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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8條已於民國70年刪除,原稽徵調查權現由稅捐稽徵法第30條規範。
Q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8條還能用嗎?
不能,本條民國70年已刪除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8條已於民國70年刪除。原規定賦予稽徵機關調查遺產及贈與財產、通知當事人提供帳冊並到場備詢的權力,因稅捐稽徵法第30條已有相同規定而刪除避免重複立法。現行依據請看稅捐稽徵法第30條。
白話解讀
本條已於民國70年刪除。原規定賦予稽徵機關調查遺產及贈與財產、通知當事人提供帳冊資料並到場備詢的權力。刪除原因是稅捐稽徵法第30條已有相同規定,避免重複立法。
法律定性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8條為已刪除條文,原屬稽徵調查程序規定,刪除後相關稽徵機關調查權移由稅捐稽徵法第30條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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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8條是什麼?
已刪除條文。原規定稽徵機關的調查、通知提供帳冊及到場備詢權力,民國70年刪除。
Q2第38條為什麼被刪除?
因為稅捐稽徵法第30條已有相同的稽徵調查權規定,為避免重複立法而刪除。
Q3稽徵機關現在依哪條查遺產稅帳冊?
依稅捐稽徵法第30條,以及遺贈稅法第29、33條等現行稽徵程序條文。
Q4遺贈稅法第38條 vs 稅捐稽徵法第30條差在哪?
第38條已刪除失效,第30條是現行有效的調查權依據,內容實質相同。
立法沿革 2 版
(0620126 制定)
稽徵機關進行遺產或贈與財產之調查及估價時,得通知納稅義務人及其他任何有關公私組織或個人提供有關財產及其估價詳細帳冊、書據或其他有關資料;必要時,並得通知其於規定時間到達一定處所備詢。
立法理由配合贈與稅之課徵,增列適用範圍。
(0700612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稅捐稽徵法第三十條已有規定,故刪除本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配合贈與稅之課徵,增列適用範圍。
稅捐稽徵法第三十條已有規定,故刪除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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