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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及贈與稅法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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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Q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9條現在還有效嗎?

已刪除,改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6條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9條已於民國70年刪除。原條文處罰拒絕提供帳冊或故意不到場備詢者,因稅捐稽徵法第46條已有相同規範,為避免雙重規定而刪除。目前相關情形一律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6條處理。

白話解讀

本條原處罰拒絕提供帳冊或故意不到場備詢者。民國 70 年因稅捐稽徵法第 46 條已有相同規範,為避免雙重規定而刪除。現行相關情形統一適用稅捐稽徵法第 46 條處理。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2

(0620126 制定)

納稅義務人及其他有關公私組織及個人,違反第三十八條之規定,拒不提供有關財產及其估價之詳細帳冊、書據,及其他有關資料,或故意不到達備詢者處以一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加重罰鍰,以加強稽徵。

(0700612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六條已有規定,故刪除本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620126 制定)

加重罰鍰,以加強稽徵。

(0700612 刪除)

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六條已有規定,故刪除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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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及贈與稅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49 條規定:「(刪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4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49 條的立法沿革共 2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