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
Q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9條現在還有效嗎?
已刪除,改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6條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9條已於民國70年刪除。原條文處罰拒絕提供帳冊或故意不到場備詢者,因稅捐稽徵法第46條已有相同規範,為避免雙重規定而刪除。目前相關情形一律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6條處理。
本條原處罰拒絕提供帳冊或故意不到場備詢者。民國 70 年因稅捐稽徵法第 46 條已有相同規範,為避免雙重規定而刪除。現行相關情形統一適用稅捐稽徵法第 46 條處理。
納稅義務人及其他有關公私組織及個人,違反第三十八條之規定,拒不提供有關財產及其估價之詳細帳冊、書據,及其他有關資料,或故意不到達備詢者處以一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加重罰鍰,以加強稽徵。
(刪除)
立法理由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六條已有規定,故刪除本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加重罰鍰,以加強稽徵。
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六條已有規定,故刪除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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