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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獎懲
>
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 48 條
(稽徵戶籍人員違法之處罰)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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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稽徵人員違反
第二十九條
之規定,戶籍人員違反
第三十七條
之規定者,應由各該
主管機關
從嚴
懲處
,並責令迅行補辦;其涉有犯罪行為者,應依
刑法
及其有關法律處斷。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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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遺產稅之計算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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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贈與稅之計算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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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稽徵程序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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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申報與繳納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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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刪除)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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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資料調查與通報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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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獎懲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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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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