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 57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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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7 條已於民國 70 年刪除,原為遺產稅新制的一次性補報過渡條款,現行法已無此條。
Q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7 條還能用嗎?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7 條已於民國 70 年(1981)刪除。它原本是 1973 年遺產稅新制給舊制積案的一次性補報大赦,補報期限到民國 65 年 6 月 30 日截止後即失去作用,現行法查不到這條,僅具法制史參考價值。
白話解讀
這條已經不存在了。1973 年遺產及贈與稅法剛制定時,台灣的遺產稅制度才剛建立,政府知道很多人過去沒有繳遺產稅的習慣,為了讓大家有機會「補票」進入新制度,寫了這條過渡條款:在本法施行前應該申報但還沒申報、或有漏報短報的遺產,只要在一定期限內自行補報,就可以免罰。這是一張給舊制度積案一次性的大赦票。1976 年 6 月 30 日補報期限結束後,這條的歷史任務就完成了,1981 年正式刪除。今天看這條只剩法制史意義。
法律定性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7 條為已刪除之過渡性條款,原規範本法施行前應申報而未申報之遺產,得於法定期限內自行補報免罰;補報期限屆滿後失其作用,於民國 70 年正式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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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7 條還能用嗎?▾
不能。本條已於民國 70 年(1981)刪除,原為遺產稅新制給舊案的一次性補報過渡條款,補報期限至民國 65 年 6 月 30 日截止後失去作用。
Q2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7 條是什麼?▾
是 1973 年遺產稅新制給施行前未申報遺產的一次性補報免罰過渡條款,已於 1981 年刪除。
Q3為什麼第 57 條會被刪除?▾
因為補報期限到民國 65 年 6 月 30 日就截止,案件辦理完竣,過渡條款失去作用故刪除。
Q4現在漏報遺產還能靠第 57 條補報免罰嗎?▾
不行,本條已刪除。現行漏報遺產依現行裁罰與補繳規定處理,沒有這條的免罰待遇。
Q5第 57 條和第 54 條都是刪除,差在哪?▾
兩條都已刪除,57 條是遺產稅補報過渡條款,刪除原因與適用對象不同,需各別查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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