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貨物稅條例第27條,稽徵機關對涉嫌逃漏貨物稅而具有犯罪嫌疑的案件,可以向司法機關聲請發出搜索票。司法機關接到聲請後,如果認為有合理理由,應儘速簽發搜索票。執行搜查的時候,只有稽徵機關和當地警察或自治人員可以參與,其他人不得參與。搜查獲得的相關帳簿、文件或證物,應由參與搜查的人員與稽徵機關一同攜回稽徵機關,依法處理。稽徵機關應在簽發搜索票後十日內執行完畢,並將搜索票交還給司法機關。
稽徵機關對逃漏貨物稅涉有犯罪嫌疑之案件,得敘明事由,聲請司法機關簽發搜索票後,會同當地警察或自治人員,進入藏置帳簿、文件或證物之處所,實施搜查;搜查時,非上述機關人員不得參與。經搜索獲得有關帳簿、文件或證物,統由參加搜查人員會同攜回該管稽徵機關,依法處理。 司法機關接到稽徵機關前項聲請時,認為有理由,應儘速簽發搜索票;稽徵機關應於搜索票簽發後十日內執行完畢,並將搜索票繳回司法機關。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貨物稅之徵收,修正條文已將原出廠納稅改為由廠商自行申報繳納,產製廠商如有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貨物稅者,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已定有科處刑責之規定。惟為有效查核,防杜逃漏,對逃漏貨物稅涉有犯罪嫌疑之案件,稽徵機關得實施搜索,俾掌握漏稅證據,移送處罰。爰增訂本條,以應實務需要。
一、本條新增。 二、貨物稅之徵收,修正條文已將原出廠納稅改為由廠商自行申報繳納,產製廠商如有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貨物稅者,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已定有科處刑責之規定。惟為有效查核,防杜逃漏,對逃漏貨物稅涉有犯罪嫌疑之案件,稽徵機關得實施搜索,俾掌握漏稅證據,移送處罰。爰增訂本條,以應實務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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