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稅條例 第 27 條(聲請司法機關簽發搜索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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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
根據貨物稅條例第27條,稽徵機關對涉嫌逃漏貨物稅而具有犯罪嫌疑的案件,可以向司法機關聲請發出搜索票。司法機關接到聲請後,如果認為有合理理由,應儘速簽發搜索票。執行搜查的時候,只有稽徵機關和當地警察或自治人員可以參與,其他人不得參與。搜查獲得的相關帳簿、文件或證物,應由參與搜查的人員與稽徵機關一同攜回稽徵機關,依法處理。稽徵機關應在簽發搜索票後十日內執行完畢,並將搜索票交還給司法機關。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1 版
- 搜索票名詞
- 非名詞
- 搜索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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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