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四 章 稽徵
>
貨物稅條例
第 27 條
(聲請司法機關簽發搜索票)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稽徵機關對逃漏貨物稅涉有犯罪嫌疑之案件,得敘明事由,聲請司法機關簽發
搜索票
後,會同當地警察或自治人員,進入藏置帳簿、文件或證物之處所,實施搜查;搜查時,
非
上述機關人員不得參與。經
搜索
獲得有關帳簿、文件或證物,統由參加搜查人員會同攜回該管稽徵機關,依法處理。
司法機關接到稽徵機關前項聲請時,認為有理由,應儘速簽發搜索票;稽徵機關應於搜索票簽發後十日內執行完畢,並將搜索票繳回司法機關。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應稅貨物、稅率及稅額 §5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完稅價格 §13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稽徵 §19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罰則 §28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附則 §36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