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稽徵機關依第十七條規定調整完稅價格者,應就其差額,計算核定應納稅額補徵之。
根据我所知,根据《貨物稅條例》第26条规定,主管稽徵機關在根据第17条规定调整完稅價格时,应计算其差額,并核定應納稅額補徵之。 依據台灣國家圖書館法律資料庫的資料顯示,這個法條並沒有與之相關的具體範例。
主管稽徵機關依第十七條規定調整完稅價格者,應就其差額,計算核定應納稅額補徵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對於依修正條文第十七條規定調整完稅價格者,稽徵機關應核定補徵其應納稅額,以資適用。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對於依修正條文第十七條規定調整完稅價格者,稽徵機關應核定補徵其應納稅額,以資適用。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