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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稅條例 第 26 條(調整完稅價格時,其差額之應納稅額之補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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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稽徵機關依第十七條規定調整完稅價格者,應就其差額,計算核定應納稅額補徵之。

深度解讀

根据我所知,根据《貨物稅條例》第26条规定,主管稽徵機關在根据第17条规定调整完稅價格时,应计算其差額,并核定應納稅額補徵之。 依據台灣國家圖書館法律資料庫的資料顯示,這個法條並沒有與之相關的具體範例。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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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貨物稅條例第 26 條規定:「主管稽徵機關依第十七條規定調整完稅價格者,應就其差額,計算核定應納稅額補徵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貨物稅條例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貨物稅條例第 2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