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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稅條例 第 26 條(調整完稅價格時,其差額之應納稅額之補繳)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主管稽徵機關依第十七條規定調整完稅價格者,應就其差額,計算核定應納稅額補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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