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稅條例 第 25 條(繳稅補辦申報核定應納稅額補徵與停止貨物出廠)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產製廠商逾第二十三條規定期限未申報者,主管稽徵機關應即通知於三日內繳稅補辦申報;逾期仍未辦理者,主管稽徵機關應即進行調查,核定應納稅額補徵;逾期未繳納者,得停止其貨物出廠,至稅款繳清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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