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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稅條例24補繳稅款及加徵滯報金、怠報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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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規定應補徵之稅款及應加徵之滯報金、怠報金,應由主管稽徵機關填發繳款書,通知納稅義務人於繳款書送達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向公庫繳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貨物稅條例第24條,當稽徵機關確定應補徵稅款或加徵滯報金、怠報金時,應填發繳款書通知納稅義務人,在繳款書送達之次日起計算,納稅義務人需在十五日內向公庫繳納該筆款項。這項規定確保了納稅義務人需要在相對較短的時間內完成付款,以避免逾期或拖延。例如,如果稽徵機關決定應補繳貨物稅款,他們會發送繳款書給納稅義務人,通知他們在次日起的十五日內將該稅款繳納至公庫。

相關函釋 5

立法沿革 1

(0790118 全文修正)

本條例規定應補徵之稅款及應加徵之滯報金、怠報金,應由主管稽徵機關填發繳款書,通知納稅義務人於繳款書送達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向公庫繳納。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依規定應補徵之稅款及加徵之滯報金、怠報金應由主管稽徵機開填發繳款書通知限期繳納,以利實務。

  • 納稅義務人名詞
  • 送達名詞
(0790118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依規定應補徵之稅款及加徵之滯報金、怠報金應由主管稽徵機開填發繳款書通知限期繳納,以利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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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稅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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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貨物稅條例第 24 條規定:「本條例規定應補徵之稅款及應加徵之滯報金、怠報金,應由主管稽徵機關填發繳款書,通知納稅義務人於繳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貨物稅條例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貨物稅條例第 2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