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稅條例 第 24 條(補繳稅款及加徵滯報金、怠報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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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
根據貨物稅條例第24條,當稽徵機關確定應補徵稅款或加徵滯報金、怠報金時,應填發繳款書通知納稅義務人,在繳款書送達之次日起計算,納稅義務人需在十五日內向公庫繳納該筆款項。這項規定確保了納稅義務人需要在相對較短的時間內完成付款,以避免逾期或拖延。例如,如果稽徵機關決定應補繳貨物稅款,他們會發送繳款書給納稅義務人,通知他們在次日起的十五日內將該稅款繳納至公庫。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相關函釋 5 則
立法沿革 1 版
- 納稅義務人名詞
- 送達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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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