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貨物稅條例 第 24 條(補繳稅款及加徵滯報金、怠報金等)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條例規定應補徵之稅款及應加徵之滯報金、怠報金,應由主管稽徵機關填發繳款書,通知納稅義務人於繳款書送達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向公庫繳納。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