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稅條例 第 24 條(補繳稅款及加徵滯報金、怠報金等)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條例規定應補徵之稅款及應加徵之滯報金、怠報金,應由主管稽徵機關填發繳款書,通知納稅義務人於繳款書送達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向公庫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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