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規定應補徵之稅款及應加徵之滯報金、怠報金,應由主管稽徵機關填發繳款書,通知納稅義務人於繳款書送達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向公庫繳納。
根據貨物稅條例第24條,當稽徵機關確定應補徵稅款或加徵滯報金、怠報金時,應填發繳款書通知納稅義務人,在繳款書送達之次日起計算,納稅義務人需在十五日內向公庫繳納該筆款項。這項規定確保了納稅義務人需要在相對較短的時間內完成付款,以避免逾期或拖延。例如,如果稽徵機關決定應補繳貨物稅款,他們會發送繳款書給納稅義務人,通知他們在次日起的十五日內將該稅款繳納至公庫。
本條例規定應補徵之稅款及應加徵之滯報金、怠報金,應由主管稽徵機關填發繳款書,通知納稅義務人於繳款書送達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向公庫繳納。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依規定應補徵之稅款及加徵之滯報金、怠報金應由主管稽徵機開填發繳款書通知限期繳納,以利實務。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依規定應補徵之稅款及加徵之滯報金、怠報金應由主管稽徵機開填發繳款書通知限期繳納,以利實務。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