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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稅條例 第 17 條(銷售及完稅價格之調查及調整)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產製廠商申報應稅貨物之銷售價格及完稅價格,主管稽徵機關發現有不合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之疑慮時,始得進行調查,並應依查得資料或財政部會商有關機關訂定之標準調整其完稅價格。
  2. 前項標準,由財政部會商有關機關參照貨物出廠時之實際市場情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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