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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稅條例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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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製廠商接受其他廠商提供原料,代製應稅貨物者,以委託廠商之銷售價格依前二條之規定計算其完稅價格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貨物稅條例》第15條,當產製廠商接受其他廠商提供原料,代製應稅貨物時,其完稅價格應以委託廠商的銷售價格依照前兩條規定來計算。這意味著在計算完稅價格時,應使用委託廠商銷售價格來計算,並依照貨物稅條例前13條和第14條的規定來進行計算。具體來說,完稅價格可以根據銷售價格除以(1+稅率)來計算。 舉個例子,如果某產製廠商接受了其他廠商提供的原料,代製了一批應稅貨物,並將其以委託廠商的銷售價格出售。根據貨物稅條例的規定,該產製廠商應以委託廠商的銷售價格為基準來計算完稅價格,然後按照稅率計算應納稅額。這樣,產製廠商就可以根據計算所得的貨物的完稅價格來納稅。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9

(0350730 制定)

關於各項貨物稅之稽徵登記查驗及捲菸用紙之製銷購運規則,由財政部擬訂,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0351111 全文修正)

凡商人欠繳之稅款及沒入貨物之貨價,貨物稅機關得請法院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者,由法院強制執行之。

(0370316 全文修正)

商人欠繳之稅款,貨物稅機關得請法院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者,由法院強制執行之。   商人依法宣告破產時,前項欠稅應優先清償。

(0390531 修正)

貨物稅機關得酌定期限,命令令處分人繳納罰款暨欠繳之稅款及應追繳之沒入貨價,逾期不繳納者,移送司法機關強制執行之。

(0410502 全文修正)

商人欠繳之稅款,該管稅務經徵機關得請法院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者,由法院強制執行之。

(0510814 全文修正)

已納貨物稅之貨物,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退還原納貨物稅。   一、運銷國外者。   二、滯銷退廠整理,或加工精製同品類之應納貨物稅貨物者。   三、因故變損,不能出售者。   四、在出廠運途或存儲中,遇火焚毀,或落水沉沒,及其他人力不可抵抗之災害,以致物體消滅者。   前項退稅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0600108 全文修正)

已納或保稅記帳貨物稅之貨物,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退還原納或沖銷記帳貨物稅:   一、運銷國外者。   二、用作製造外銷物品之原料者。   三、滯銷退廠整理,或加工精製同品類之應納貨物稅貨物者。   四、因故變損,不能出售者。   五、在出廠運途或存儲中,遇火焚毀,或落水沉沒及其他人力不可抵抗之災害,以致物體消滅者。   前項沖退稅款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0790118 全文修正)

產製廠商接受其他廠商提供原料,代製應稅貨物者,以委託廠商銷售價格為出廠價格,依前二條之規定計算其完稅價格。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產製廠商接受其他廠商提供原料,代製應稅貨物,並無出廠價格,爰明定應以委託廠商之銷售價格為出廠價格,以利實務。

(0860415 修正)

產製廠商接受其他廠商提供原料,代製應稅貨物者,以委託廠商之銷售價格依前二條之規定計算其完稅價格。

立法理由配合貨物稅條例第十三條之修正,將「出廠價格」修正為「銷售價格」。

(0350730 制定)

關於各項貨物稅之稽徵登記查驗及捲菸用紙之製銷購運規則,由財政部擬訂,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0351111 全文修正)

凡商人欠繳之稅款及沒入貨物之貨價,貨物稅機關得請法院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者,由法院強制執行之。

(0370316 全文修正)

商人欠繳之稅款,貨物稅機關得請法院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者,由法院強制執行之。   商人依法宣告破產時,前項欠稅應優先清償。

(0390531 修正)

貨物稅機關得酌定期限,命令令處分人繳納罰款暨欠繳之稅款及應追繳之沒入貨價,逾期不繳納者,移送司法機關強制執行之。

(0410502 全文修正)

商人欠繳之稅款,該管稅務經徵機關得請法院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者,由法院強制執行之。

(0510814 全文修正)

已納貨物稅之貨物,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退還原納貨物稅。   一、運銷國外者。   二、滯銷退廠整理,或加工精製同品類之應納貨物稅貨物者。   三、因故變損,不能出售者。   四、在出廠運途或存儲中,遇火焚毀,或落水沉沒,及其他人力不可抵抗之災害,以致物體消滅者。   前項退稅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0600108 全文修正)

已納或保稅記帳貨物稅之貨物,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退還原納或沖銷記帳貨物稅:   一、運銷國外者。   二、用作製造外銷物品之原料者。   三、滯銷退廠整理,或加工精製同品類之應納貨物稅貨物者。   四、因故變損,不能出售者。   五、在出廠運途或存儲中,遇火焚毀,或落水沉沒及其他人力不可抵抗之災害,以致物體消滅者。   前項沖退稅款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0790118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產製廠商接受其他廠商提供原料,代製應稅貨物,並無出廠價格,爰明定應以委託廠商之銷售價格為出廠價格,以利實務。

(0860415 修正)

配合貨物稅條例第十三條之修正,將「出廠價格」修正為「銷售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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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稅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貨物稅條例第 15 條規定:「產製廠商接受其他廠商提供原料,代製應稅貨物者,以委託廠商之銷售價格依前二條之規定計算其完稅價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貨物稅條例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貨物稅條例第 1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