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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稅條例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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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應稅貨物之完稅價格應包括該貨物之包裝從物價格。國產貨物之完稅價格以產製廠商之銷售價格減除內含貨物稅額計算之。
  2. 2.完稅價格之計算方法如左: 完稅價格=銷售價格/(1+稅率)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貨物稅條例第13條,應稅貨物的完稅價格應該包括該貨物的包裝從物價格。對於國產貨物,完稅價格是指產製廠商的銷售價格減去內含的貨物稅額。完稅價格的計算方法是將銷售價格除以1加上稅率。這個計算方法用來確定應納稅款的金額。例如,如果一個產製廠商的銷售價格是100元,稅率是10%,則根據這個公式,完稅價格將是100元除以1加上10%(即1.1),等於90.91元。

相關函釋 10

立法沿革 9

(0350730 制定)

凡國內捲菸廠、紙廠及經營紙業商人,非經稅務署及所屬主管貨物稅機關核准,不得製銷購運捲菸用紙。   違反前項規定,應沒入其貨品,并按紙價處以十倍以下之罰鍰,并得停止其營業。   其製銷購運捲菸用紙,不遵規定報告,及報告不實者,處五千元以下之罰鍰。

(0351111 全文修正)

凡國內捲菸廠、紙廠及經營紙業商人,非經稅務署及所屬主管貨物稅機關核准,不得製銷購運捲菸用紙。   違反前項規定,應沒入其貨品,并按紙價處以十倍以下之罰鍰,并得停止營業。   其製銷購運捲菸用紙,不遵規定報告,及報告不實者,處五千元以下之罰鍰。

(0370316 全文修正)

凡國內捲菸廠紙廠及經營紙業商人,非經稅務署及所屬主管貨物稅機關核准,不得製銷購運捲菸用紙。   違反前項規定,應沒入其貨品,並按紙價處以十倍以下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其製銷購運捲菸用紙,不遵規定報告及報告不實者,處五百萬元以下之罰鍰。

(0390531 修正)

凡國內捲菸廠紙廠及經營紙業商人非經稅務署及所屬主管貨物稅機關核准,不得製銷捲菸用紙。   違反前項規定應沒入其貨品,並按紙價處以十倍以下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其製銷購運捲菸用紙不遵規定報告或報告不實者,處五百元以下之罰鍰。

(0410502 全文修正)

凡國內捲菸廠、紙廠及經營紙業商人,非經財政部主管稅務機關核准,不得製銷捲菸用紙。   違反前項規定應沒入其貨品,並按紙價處以二倍以上十倍以下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其製銷購運捲菸用紙,不遵規定報告或報告不實者,處五百元以下之罰鍰。

(0510814 全文修正)

完納貨物稅之貨物,運銷國內,地方政府不得對該貨物重徵任何稅捐。

(0600108 全文修正)

完納貨物稅之貨物,運銷國內,地方政府不得對該貨物重徵任何稅捐。

(0790118 全文修正)

應稅貨物之完稅價格應包括該貨物之包裝從物價格。國產貨物之完稅價格以產製廠商之出廠價格減除內含貨物稅額及推廣該項貨物所需費用計算之;該項費用定為完稅價格百分之十二。   完稅價稅之計算方法如左:   完格價格=出廠價格/(1+稅率+12%)   第一項規定推廣該項貨物所需之費用,產製廠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於計算完稅價格時不得減除:   一、應稅貨物銷售與總經銷商者。   二、受託代製應稅貨物者。但依第十五條規定以委託廠商銷售價格為出廠價格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國產貨物之貨物稅,係對產製廠商於貨物出廠時課徵,其課稅之完稅價格,原則上應以產製廠商出廠不含稅之銷售價格為準。依原第六條規定,完稅價格按每月平均批發價格減除內含稅款及由生產地運達附近市場所需費用(百分之十)計算,包含批發利潤在內,與出廠稅之原則不符。又完稅價格尚須經財政部按月評定,在作業上且須由各地稽徵機關查報上月之批發價格作為評價根據,手續繁冗,為簡化稽徵,修正改以出廠價格為計算完稅價格之依據。並明定准予按完稅價格減除百分之十二之費用。   三、第二項配合前項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四、產製廠商將其貨物透過總經銷商銷售或接受其他廠商委託代製應稅貨物者,因推廣銷售該貨物之費用,並非由產製廠商負擔,應不得減除,爰增列第三項。至由委託廠商提供原料代製,並以委託廠商銷售價格為出廠價格者,因該委託廠商尚須負擔推廣費用,應准減除,以示公平,爰增訂但書,以資適用。   五、本次修正大幅減少課稅貨物之項目,且品目單純,並直接以出廠價格為計算完稅價格之依據,原條文第三項規定已無必要,爰予刪除。

(0860415 修正)

應稅貨物之完稅價格應包括該貨物之包裝從物價格。國產貨物之完稅價格以產製廠商之銷售價格減除內含貨物稅額計算之。   完稅價格之計算方法如左:   完稅價格=銷售價格/(1+稅率)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有關計算國產貨物完稅價格時,得予減除百分之十二推廣費用之規定,有違關稅暨貿易總協定國民待遇原則,爰修正刪除。   二、第二項文字修正。出廠價格依貨物稅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係指出廠當月份之銷售售價格,為免遭受誤解為製造成本,爰將「出廠價格」修正為「銷售價格」,以資一致。   三、現行第三項有關推廣費用之規定,配合第一項修正,爰予以刪除。

  • 完稅價格名詞
  • 從物名詞
(0350730 制定)

凡國內捲菸廠、紙廠及經營紙業商人,非經稅務署及所屬主管貨物稅機關核准,不得製銷購運捲菸用紙。   違反前項規定,應沒入其貨品,并按紙價處以十倍以下之罰鍰,并得停止其營業。   其製銷購運捲菸用紙,不遵規定報告,及報告不實者,處五千元以下之罰鍰。

(0351111 全文修正)

凡國內捲菸廠、紙廠及經營紙業商人,非經稅務署及所屬主管貨物稅機關核准,不得製銷購運捲菸用紙。   違反前項規定,應沒入其貨品,并按紙價處以十倍以下之罰鍰,并得停止營業。   其製銷購運捲菸用紙,不遵規定報告,及報告不實者,處五千元以下之罰鍰。

(0370316 全文修正)

凡國內捲菸廠紙廠及經營紙業商人,非經稅務署及所屬主管貨物稅機關核准,不得製銷購運捲菸用紙。   違反前項規定,應沒入其貨品,並按紙價處以十倍以下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其製銷購運捲菸用紙,不遵規定報告及報告不實者,處五百萬元以下之罰鍰。

(0390531 修正)

凡國內捲菸廠紙廠及經營紙業商人非經稅務署及所屬主管貨物稅機關核准,不得製銷捲菸用紙。   違反前項規定應沒入其貨品,並按紙價處以十倍以下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其製銷購運捲菸用紙不遵規定報告或報告不實者,處五百元以下之罰鍰。

(0410502 全文修正)

凡國內捲菸廠、紙廠及經營紙業商人,非經財政部主管稅務機關核准,不得製銷捲菸用紙。   違反前項規定應沒入其貨品,並按紙價處以二倍以上十倍以下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其製銷購運捲菸用紙,不遵規定報告或報告不實者,處五百元以下之罰鍰。

(0510814 全文修正)

完納貨物稅之貨物,運銷國內,地方政府不得對該貨物重徵任何稅捐。

(0600108 全文修正)

完納貨物稅之貨物,運銷國內,地方政府不得對該貨物重徵任何稅捐。

(0790118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國產貨物之貨物稅,係對產製廠商於貨物出廠時課徵,其課稅之完稅價格,原則上應以產製廠商出廠不含稅之銷售價格為準。依原第六條規定,完稅價格按每月平均批發價格減除內含稅款及由生產地運達附近市場所需費用(百分之十)計算,包含批發利潤在內,與出廠稅之原則不符。又完稅價格尚須經財政部按月評定,在作業上且須由各地稽徵機關查報上月之批發價格作為評價根據,手續繁冗,為簡化稽徵,修正改以出廠價格為計算完稅價格之依據。並明定准予按完稅價格減除百分之十二之費用。   三、第二項配合前項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四、產製廠商將其貨物透過總經銷商銷售或接受其他廠商委託代製應稅貨物者,因推廣銷售該貨物之費用,並非由產製廠商負擔,應不得減除,爰增列第三項。至由委託廠商提供原料代製,並以委託廠商銷售價格為出廠價格者,因該委託廠商尚須負擔推廣費用,應准減除,以示公平,爰增訂但書,以資適用。   五、本次修正大幅減少課稅貨物之項目,且品目單純,並直接以出廠價格為計算完稅價格之依據,原條文第三項規定已無必要,爰予刪除。

(0860415 修正)

一、第一項有關計算國產貨物完稅價格時,得予減除百分之十二推廣費用之規定,有違關稅暨貿易總協定國民待遇原則,爰修正刪除。   二、第二項文字修正。出廠價格依貨物稅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係指出廠當月份之銷售售價格,為免遭受誤解為製造成本,爰將「出廠價格」修正為「銷售價格」,以資一致。   三、現行第三項有關推廣費用之規定,配合第一項修正,爰予以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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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稅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貨物稅條例第 13 條規定:「應稅貨物之完稅價格應包括該貨物之包裝從物價格。國產貨物之完稅價格以產製廠商之銷售價格減除內含貨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貨物稅條例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貨物稅條例第 1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