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第 12-6 條,根據貨物稅法規的相關規定,有關於改善空氣品質,並且對於污染較嚴重的柴油車在特定時段報廢並購買新車的減徵貨物稅規定。根據最新的法規內容,具體要求是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八日起至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符合特定標準並報廢並購買新車的大客車、大貨車等類型車輛應徵貨物稅減免四十萬元。另外,對於申請減徵貨物稅的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等事項,則由財政部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定之。
自本條文生效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報廢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出廠之大貨車並購買新大貨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五萬元。 前項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由財政部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配合行政院「空氣污染防制策略」期程,定明自本條文生效日起至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報廢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出廠之大貨車,並購買新大貨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該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減徵新臺幣五萬元,以鼓勵消費者汰舊換新,減少空氣污染,改善空氣品質。 三、第二項授權訂定申請新車減徵貨物稅案件之期限、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以利徵納雙方依循。
為防制老舊大型柴油車污染,改善空氣品質,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八日起至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報廢符合下列規定之大客車、大貨車、大客貨兩用車、代用大客車、大型特種車,並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減徵新臺幣四十萬元。但應徵稅額未達新臺幣四十萬元者,減徵稅額以應徵稅額為限: 一、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出廠。 二、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出廠,且於九十五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取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依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之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核發之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 前項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定之。
立法理由一、為加速汰換老舊大型柴油車,改善空氣品質,修正第一項: (一)汰舊換新之每輛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減徵稅額,由新臺幣(下同)五萬元提高為四十萬元,並增訂但書規定應徵稅額未達該金額者,以應徵稅額減徵之。 (二)配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訂定之淘汰老舊大型柴油車補助辦法(以下簡稱補助辦法)自一百零六年八月十八日生效,將適用期間溯及自一百零六年八月十八日起,並延長至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三)配合補助辦法所定補助對象,將適用車種範圍擴大為九十五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出廠之大客車、大貨車、大客貨兩用車、代用大客車、大型特種車,及九十五年十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出廠,且於九十五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取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依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之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核發之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之上開車輛,並分列二款規範。 二、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為防制老舊大型柴油車污染,改善空氣品質,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八日起至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報廢符合下列規定之大客車、大貨車、大客貨兩用車、代用大客車、大型特種車,並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減徵新臺幣四十萬元。但應徵稅額未達新臺幣四十萬元者,減徵稅額以應徵稅額為限: 一、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出廠。 二、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出廠,且於九十五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取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依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或九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之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核發之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 前項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修正如下: (一)為加速報廢老舊大型柴油車,提升大型柴油車車主汰舊換新意願,以改善空氣品質,原條文規定自一百零六年八月十八日起至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報廢九十五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出廠,及九十五年十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出廠且於九十五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取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環保署)依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之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以下簡稱排放標準)核發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以下簡稱合格證明)之各種大型柴油車,並購買新大型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每輛最高減徵貨物稅新臺幣四十萬元。截至一百十一年七月底止,累計適用大型柴油車汰舊換新減徵退還貨物稅者三萬六千九百七十三輛,已有效去化老舊車輛,減少移動污染源,惟經環保署預估一百十一年十二月底尚有七萬八千輛一期至三期大型柴油車未汰換,為賡續鼓勵該等老舊車輛車主汰舊換新車輛,爰修正序文,延長購買新大型車減徵貨物稅措施四年至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依大型柴油車汰舊換新補助辦法第二條第四款規定,三期大型柴油車包括九十五年十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出廠,且取得環保署依九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之排放標準核發之合格證明者,且實務上於該緩衝期間出廠之三期大型柴油車取得之審驗合格證明,依其核發時間不同而適用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或九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之排放標準(二者規定之排放標準均相同),爰修正第二款,定明取得依九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之排放標準核發之合格證明者,亦得依本條文規定適用租稅優惠,以資明確。 二、第二項未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配合行政院「空氣污染防制策略」期程,定明自本條文生效日起至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報廢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出廠之大貨車,並購買新大貨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該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減徵新臺幣五萬元,以鼓勵消費者汰舊換新,減少空氣污染,改善空氣品質。 三、第二項授權訂定申請新車減徵貨物稅案件之期限、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以利徵納雙方依循。
一、為加速汰換老舊大型柴油車,改善空氣品質,修正第一項: (一)汰舊換新之每輛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減徵稅額,由新臺幣(下同)五萬元提高為四十萬元,並增訂但書規定應徵稅額未達該金額者,以應徵稅額減徵之。 (二)配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訂定之淘汰老舊大型柴油車補助辦法(以下簡稱補助辦法)自一百零六年八月十八日生效,將適用期間溯及自一百零六年八月十八日起,並延長至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三)配合補助辦法所定補助對象,將適用車種範圍擴大為九十五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出廠之大客車、大貨車、大客貨兩用車、代用大客車、大型特種車,及九十五年十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出廠,且於九十五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取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依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之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核發之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之上開車輛,並分列二款規範。 二、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一、第一項修正如下: (一)為加速報廢老舊大型柴油車,提升大型柴油車車主汰舊換新意願,以改善空氣品質,原條文規定自一百零六年八月十八日起至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報廢九十五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出廠,及九十五年十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出廠且於九十五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取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環保署)依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之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以下簡稱排放標準)核發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以下簡稱合格證明)之各種大型柴油車,並購買新大型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每輛最高減徵貨物稅新臺幣四十萬元。截至一百十一年七月底止,累計適用大型柴油車汰舊換新減徵退還貨物稅者三萬六千九百七十三輛,已有效去化老舊車輛,減少移動污染源,惟經環保署預估一百十一年十二月底尚有七萬八千輛一期至三期大型柴油車未汰換,為賡續鼓勵該等老舊車輛車主汰舊換新車輛,爰修正序文,延長購買新大型車減徵貨物稅措施四年至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依大型柴油車汰舊換新補助辦法第二條第四款規定,三期大型柴油車包括九十五年十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出廠,且取得環保署依九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之排放標準核發之合格證明者,且實務上於該緩衝期間出廠之三期大型柴油車取得之審驗合格證明,依其核發時間不同而適用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或九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之排放標準(二者規定之排放標準均相同),爰修正第二款,定明取得依九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之排放標準核發之合格證明者,亦得依本條文規定適用租稅優惠,以資明確。 二、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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