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稅條例 第 12-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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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八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之日起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小客車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小客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減徵新臺幣五萬元。但應徵稅額未達新臺幣五萬元者,減徵稅額以應徵稅額為限。
- 2.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八日起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且出廠十年以上之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六個月內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減徵新臺幣五萬元;購買之新車符合前項規定者,應加計該項規定減徵稅額。但應徵稅額未達減徵金額之合計數者,減徵稅額以應徵稅額為限。
- 3.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購買新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適用前項規定。
- 4.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八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之日起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汽缸排氣量在一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下機車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機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減徵新臺幣二千元。但應徵稅額未達新臺幣二千元者,減徵稅額以應徵稅額為限。
- 5.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八日起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報廢或出口出廠四年以上汽缸排氣量一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下機車(以下簡稱中古機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六個月內購買新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新機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減徵新臺幣四千元;購買之新機車符合前項規定者,應加計該項規定減徵稅額。但應徵稅額未達減徵金額之合計數者,減徵稅額以應徵稅額為限。
- 6.依前項規定報廢或出口中古機車之車籍登記與購買新機車之新領牌照登記,不以同一人為限。
- 7.本條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深度解讀
根據貨物稅條例第 12-5 條的內容,該條規定了以下幾點: 1. 如果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在特定的報廢或出口時點之前的六個月內購買新車並完成登記,則這些新車的貨物稅可以每輛定額減免新臺幣五萬元。這條規定適用於特定時點之前報廢或出口登記已達特定年限(六年或十年以上)的車輛。 2. 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購買新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並完成登記,則也可以適用上述減免規定。 3. 中古機車指的是到特定時點之前報廢或出口的出廠四年以上、汽缸排氣量一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下的機車。如果這些中古機車在特定的報廢或出口時點之前的六個月內購買新機車並完成登記,則這些新機車的貨物稅可以每輛定額減免新臺幣四千元。 4. 如果在一百十年一月七日以前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4 版
- 減徵名詞
- 上開名詞
- 適名詞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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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