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本條文生效日起五年內購買油氣雙燃料車並完成登記者,該汽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二萬五千元。
根據貨物稅條例第12-4條,自該條文生效日起五年內,如果購買油氣雙燃料車並完成登記,該車輛應徵的貨物稅每輛可以減免新臺幣二萬五千元。 參考資料:財政部令第95年台財稅字第09506730431號公告《貨物稅條例中關於柴油、汽油輕型車及燃氣輕型車貨物稅計算方式之附訂並應徵稅額、減免新臺幣二萬元著作解釋》。
於本條文生效日起五年內購買油氣雙燃料車並完成登記者,該汽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二萬五千元。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內容為:「於本條文生效日起五年內購買油氣雙燃料車並完成登記者,該汽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二萬五千元。」。
一、本條新增。 二、內容為:「於本條文生效日起五年內購買油氣雙燃料車並完成登記者,該汽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二萬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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