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製廠商出廠之貨物,當月份無銷售價格,致無第十三條規定計算之完稅價格者,以該應稅貨物上月或最近月份之完稅價格為準;如無上月或最近月份之完稅價格者,以類似貨物之完稅價格計算之;其為新製貨物,無類似貨物者,得暫以該貨物之製造成本加計利潤作為完稅價格,俟行銷後再按其銷售價格計算完稅價格,調整徵收。
根據貨物稅條例第16條,如果一家產製廠商的貨物出廠時當月份沒有銷售價格,以致無法根據第13條所定計算完稅價格,那麼該貨物的完稅價格將以上個月或最近月份的完稅價格為基準;如果沒有上個月或最近月份的完稅價格,則以類似貨物的完稅價格來計算;如果是新製貨物且沒有類似貨物,則可以暫時以該貨物的製造成本加上利潤作為完稅價格,待行銷後再根據銷售價格來調整徵收。 範例:例如,某家汽車製造廠家生產了一款全新的車型,這款車型還沒有上市銷售,因此無法有銷售價格可供參考。根據貨物稅條例第16條的規定,這家廠商可以先暫時以該車型的製造成本加上利潤來計算完稅價格。等到這款車型正式上市銷售後,廠商可以根據實際銷售價格來調整徵收的稅款。這樣的規定可以確保稅款的公平徵收,並考慮到新產品上市初期可能無法有確切的銷售價格的情況。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關於各項貨物稅之稽徵登記查驗及捲菸用紙之製銷購運規則,由財政部擬訂,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關於各項貨物稅之稽徵登記查驗及捲菸用紙之製銷購運規則,由財政部擬訂,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關於各項貨物稅之稽徵登記查驗及捲菸用紙之製銷購運規則,由財政部擬訂,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凡應徵貨物稅貨物,國內出產者,應派員駐廠駐場於貨物運出廠場時徵收。其產製廠場帳冊完備具有規模者得由商人報請該管稅務稽徵機關派員稽核帳冊依法徵收。 國外輸入之貨物,由海關於徵收關稅時代徵之。
凡應徵貨物稅貨物,國內出產者,應派員駐廠、駐場,於貨物運出廠、場時徵收。其產製廠、場帳冊完備有規模者,得由財政部核定實施查帳徵稅。 國外輸入之貨物,由海關於徵收關稅時代徵之。
產製廠商出廠之貨物,當月份無銷售價格,致無第十三條規定計算之完稅價格者,以該應稅貨物上月或最近月份之完稅價格為準;如無上月或最近月份之完稅價格者,以類似貨物之完稅價格計算之;其為新製貨物,無類似貨物者,得暫以該貨物之製造成本加計利潤作為完稅價格,俟行銷後再按其銷售價格計算完稅價格,調整徵收。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產製廠商將貨物移運出廠供作贈品、自用或新製貨物當月份已出廠,但尚無銷售價格可資計算完稅價格,爰增訂本條規定,以應實務需要。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關於各項貨物稅之稽徵登記查驗及捲菸用紙之製銷購運規則,由財政部擬訂,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關於各項貨物稅之稽徵登記查驗及捲菸用紙之製銷購運規則,由財政部擬訂,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關於各項貨物稅之稽徵登記查驗及捲菸用紙之製銷購運規則,由財政部擬訂,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凡應徵貨物稅貨物,國內出產者,應派員駐廠駐場於貨物運出廠場時徵收。其產製廠場帳冊完備具有規模者得由商人報請該管稅務稽徵機關派員稽核帳冊依法徵收。 國外輸入之貨物,由海關於徵收關稅時代徵之。
凡應徵貨物稅貨物,國內出產者,應派員駐廠、駐場,於貨物運出廠、場時徵收。其產製廠、場帳冊完備有規模者,得由財政部核定實施查帳徵稅。 國外輸入之貨物,由海關於徵收關稅時代徵之。
一、本條新增。 二、產製廠商將貨物移運出廠供作贈品、自用或新製貨物當月份已出廠,但尚無銷售價格可資計算完稅價格,爰增訂本條規定,以應實務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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