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貨物稅條例 第 16 條(完稅價格之計算方法(三))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產製廠商出廠之貨物,當月份無銷售價格,致無第十三條規定計算之完稅價格者,以該應稅貨物上月或最近月份之完稅價格為準;如無上月或最近月份之完稅價格者,以類似貨物之完稅價格計算之;其為新製貨物,無類似貨物者,得暫以該貨物之製造成本加計利潤作為完稅價格,行銷後再按其銷售價格計算完稅價格,調整徵收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