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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3)台函參字第 4171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53 年 08 月 10 日

要旨

尚未出廠之貨物,未便課稅

全文內容

按貨物稅條例第十六條前段規定:「凡應征貨物稅貨物,國內出產者,應派員駐場,於貨物運出廠時征收」,因之貨物稅係屬出廠稅。本件所稱之廠存未稅貨物既據報稱尚未出廠,依法自未便課稅,揆諸同條例第二十一條所謂:「商人欠繳之稅款」有別,從而未能逕行取得強制執行名義,依強制執行法第四條第六款規定,似不能立即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53)台函參字第 4171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53 年 08 月 10 日發布,要旨:尚未出廠之貨物,未便課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