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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3)台函參字第 4171 號
要旨
尚未出廠之貨物,未便課稅
全文內容
按貨物稅條例第十六條前段規定:「凡應征貨物稅貨物,國內出產者,應派員駐場,於貨物運出廠時征收」,因之貨物稅係屬出廠稅。本件所稱之廠存未稅貨物既據報稱尚未出廠,依法自未便課稅,揆諸同條例第二十一條所謂:「商人欠繳之稅款」有別,從而未能逕行取得強制執行名義,依強制執行法第四條第六款規定,似不能立即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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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尚未出廠之貨物,未便課稅
按貨物稅條例第十六條前段規定:「凡應征貨物稅貨物,國內出產者,應派員駐場,於貨物運出廠時征收」,因之貨物稅係屬出廠稅。本件所稱之廠存未稅貨物既據報稱尚未出廠,依法自未便課稅,揆諸同條例第二十一條所謂:「商人欠繳之稅款」有別,從而未能逕行取得強制執行名義,依強制執行法第四條第六款規定,似不能立即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