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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稅條例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代徵人依照法定程序及期限完成其代徵義務者,該管稽徵機關應按其代徵稅額給與千分之一獎金。但每一代徵人每年代徵獎金以新臺幣二千四百萬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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