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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稅條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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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徵人依照法定程序及期限完成其代徵義務者,該管稽徵機關應按其代徵稅額給與千分之一獎金。但每一代徵人每年代徵獎金以新臺幣二千四百萬元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交易稅條例第4條,代徵人在合法程序和期限內完成代徵義務時,稽徵機關應給予其代徵稅額的千分之一獎金。然而,每位代徵人每年的代徵獎金上限為新台幣2400萬元。 參考資料:期貨交易稅條例第4條

立法沿革 1

(0870528 制定)

代徵人依照法定程序及期限完成其代徵義務者,該管稽徵機關應按其代徵稅額給與千分之一獎金。但每一代徵人每年代徵獎金以新臺幣二千四百萬元為限。

立法理由參照證券交易稅條例第八條,規定代徵人對於每日成交之期貨交易履行代徵義務者,稽徵機關應按其代徵稅額給與千分之一獎金,以資獎勵。但每一代徵人每年代徵獎金,最高以新台幣二千四百萬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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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70528 制定)

參照證券交易稅條例第八條,規定代徵人對於每日成交之期貨交易履行代徵義務者,稽徵機關應按其代徵稅額給與千分之一獎金,以資獎勵。但每一代徵人每年代徵獎金,最高以新台幣二千四百萬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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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稅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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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交易稅條例第 4 條規定:「代徵人依照法定程序及期限完成其代徵義務者,該管稽徵機關應按其代徵稅額給與千分之一獎金。但每一代徵…」(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交易稅條例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期貨交易稅條例第 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