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 第 2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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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 24 條所述,此條款規定了出租財產所收取的押金應按月計算銷售額。具體計算公式如下:銷售額 = 押金 × (該年一月一日郵政定期儲金一年期固定利率 ÷ 12)。這意味著押金收入需要按照當年一月一日的郵政定期儲金一年期固定利率除以 12 來計算銷售額。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不滿一個月,則不計算銷售額。以下是一個與參考資料相關的例子: 假設某營業人在 2022 年 1 月 1 日從客戶那裡收到了一筆 10,000 元的押金,並且該年的郵政定期儲金一年期固定利率為 2%。根據上述公式,可以計算出該筆押金的銷售額如下: 銷售額 = 10,000 × (0.02 ÷ 12) = 16.67 元 因此,這筆押金的銷售額為 16.67 元。
- 押金名詞
- 徵收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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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