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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出租財產所收取之押金,應按月計算銷售額,不滿一月者,不計。其計算公式如下: 該年一月一日郵政定期儲金一年期固定利率÷12 銷售額=押金×────────────────────── 1+徵收
  2. 本法第四章第二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出租財產所收取之押金,應按月計算銷售額,不滿一月者,不計。其計算公式如下: 銷售額=押金× 該年一月一日郵政定期儲金一年期固定利率÷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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