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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 第 24 條

  1. 1.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出租財產所收取之押金,應按月計算銷售額,不滿一月者,不計。其計算公式如下: 該年一月一日郵政定期儲金一年期固定利率÷12 銷售額=押金×────────────────────── 1+徵收
  2. 2.本法第四章第二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出租財產所收取之押金,應按月計算銷售額,不滿一月者,不計。其計算公式如下: 銷售額=押金× 該年一月一日郵政定期儲金一年期固定利率÷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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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 24 條所述,此條款規定了出租財產所收取的押金應按月計算銷售額。具體計算公式如下:銷售額 = 押金 × (該年一月一日郵政定期儲金一年期固定利率 ÷ 12)。這意味著押金收入需要按照當年一月一日的郵政定期儲金一年期固定利率除以 12 來計算銷售額。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不滿一個月,則不計算銷售額。以下是一個與參考資料相關的例子: 假設某營業人在 2022 年 1 月 1 日從客戶那裡收到了一筆 10,000 元的押金,並且該年的郵政定期儲金一年期固定利率為 2%。根據上述公式,可以計算出該筆押金的銷售額如下: 銷售額 = 10,000 × (0.02 ÷ 12) = 16.67 元 因此,這筆押金的銷售額為 16.67 元。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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