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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 第 3 條

  1. 1.本辦法所稱當期或當年度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以下簡稱不得扣抵比例),係指各該期間免稅銷售淨額及依第四章第二節規定計算稅額部分之銷售淨額,占全部銷售淨額之比例。但土地及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及依法應課徵證券交易稅之證券之銷售額不列入計算。
  2. 2.前項銷售淨額,係指銷售總額扣減銷貨退回或折讓後之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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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營業稅法第35條第1 項,營業人應按期填具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相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此外,根據同法施行細則第29條,營業人應於當期申報進項稅額憑證,未於當期申報者得延至次期申報扣抵,次期仍未申報者應於申報扣抵當期敘明理由。 根據營業稅法第15條第1項及立法理由,營業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等於銷項稅額減去進項稅額的餘額。若銷項稅額大於進項稅額,餘額為應納稅額;若進項稅額大於銷項稅額,餘額為溢付稅額。此外,不論是否有銷售額,營業人都應按期填報申報書並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及應納或溢付的營業稅額。 根據營業稅法第51條第3款,漏稅額指的是營業人自違章行為發生日起至查獲日止經稽徵機關核定的各期累積留抵稅額中的扣減金額。進項稅額需要在當期申報,財政部有制定各種進項稅額申報的書表格式。 在這些參考資料中,並沒有具體指明第三條的計算方式,我們需要更多的相關資料和徵納雙方之間的辯論來判定這種進項稅額扣抵的計算方式是否合理。 參考資料:營業稅法、營業稅法施行細則、財政部相關函釋文件。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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