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彙總繳納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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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私營業或事業組織,開出應納印花稅之憑證,得依規定格式(如附件(一))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後,按期或一次彙總繳納印花稅。
- 2.公私營業或事業組織,對各項支出所收受外來應貼用印花稅票之憑證,得依前項規定申請核准後,於付款時扣取印花稅款,彙總代為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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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描述,印花稅彙總繳納辦法第2條共有2項規定。該條法規允許公私營業或事業組織根據預定格式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後,按期或一次性彙總繳納印花稅。同樣,公私營業或事業組織對於各項支出所收受的外來應貼用印花稅票之憑證,也可以在經過核准後扣除印花稅款,並由彙總後代為繳納。然而,對於該法條之範例,並未提供具體情境,因此無法按照問題所要求之參考資料提供範例。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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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