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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77.08.12

印花稅彙總繳納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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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私營業或事業組織,開出應納印花稅之憑證,得依規定格式(如附件(一))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准後,按期或一次彙總繳納印花稅。
  2. 公私營業或事業組織,對各項支出所收受外來應貼用印花稅票之憑證,得依前項規定申請核准後,於付款時扣取印花稅款,彙總代為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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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第一項經准總繳印花稅之憑證,除正本外,應備具副本或存根,依序編號,裝訂成冊,以備查驗。其以傳票或帳冊記載代替憑證副本或存根使用者,應設置明細帳詳為記載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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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二條第一項准總繳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前,應由立據人加蓋「本憑證印花稅總繳」(格式如附件(二))戳記。該項戳記應自行刊用,並於戳記啟用前,備具戳模一份,報請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備查,戳記更換者亦同。
  2. 第二條第二項扣款彙總代為繳納印花稅之憑證,由扣款人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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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營業或事業組織彙總繳納印花稅者,其經准總繳印花稅之憑證,應以每二月為一期,分別於每年一月、三月、五月、七月、九月、十一月之十五日前,自行核算應納或代扣印花稅款,填具繳款書,逕向公庫繳納,並應於同一期限內,填具印花稅總繳申報表,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印花稅彙總繳納辦法全文共 6 條,最新異動日為 77.08.12,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