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印花稅彙總繳納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私營業或事業組織彙總繳納印花稅者,其經准總繳印花稅之憑證,應以每二月為一期,分別於每年一月、三月、五月、七月、九月、十一月之十五日前,自行核算應納或代扣印花稅款,填具繳款書,逕向公庫繳納,並應於同一期限內,填具印花稅總繳申報表,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