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印花稅彙總繳納辦法 第 4 條

  1. 第二條第一項准總繳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前,應由立據人加蓋「本憑證印花稅總繳」(格式如附件(二))戳記。該項戳記應自行刊用,並於戳記啟用前,備具戳模一份,報請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備查,戳記更換者亦同。
  2. 第二條第二項扣款彙總代為繳納印花稅之憑證,由扣款人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