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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彙總繳納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前條第一項經准總繳印花稅之憑證,除正本外,應備具副本或存根,依序編號,裝訂成冊,以備查驗。其以傳票或帳冊記載代替憑證副本或存根使用者,應設置明細帳詳為記載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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