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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法 第 11 條(空地)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所稱空地,指已完成道路、排水及電力設施,於有自來水地區並已完成自來水系統,而仍未依法建築使用;或雖建築使用,而其建築改良物價值不及所占基地申報地價百分之十,且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認定應予增建、改建或重建之私有及公有公用建築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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