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法 第 13 條(田賦用辭定義)
本法課徵田賦之用辭定義如左: 一、地目:指各直轄市、縣(市)地籍冊所載之土地使用類別。 二、等則:指按各種地目土地單位面積全年收益或地價高低所區分之賦率等級。 三、賦元:指按各種地目等則土地單位面積全年收益或地價釐定全年賦額之單位。 四、賦額:指依每種地目等則之土地面積,乘各該地目等則單位面積釐定之賦元所得每筆土地全年賦元之積。 五、實物:指各地區徵收之稻穀、小麥或就其折徵之他種農作產物。 六、代金:指按應徵實物折徵之現金。 七、夾雜物:指實物中含帶之沙、泥、土、石、稗子等雜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土地稅法第 13 條定義田賦七項用辭(地目、等則、賦元、賦額、實物、代金、夾雜物),田賦自 76 年停徵但本條未刪。
Q · 田賦真的不用繳了嗎?這條法律還算數嗎?
依土地稅法第 13 條,田賦的七項基本用辭(地目、等則、賦元、賦額、實物、代金、夾雜物)仍是現行有效定義。雖然田賦自民國 76 年起停徵至今,但本條與第 22 條(農業用地課田賦)均未廢止,政府要復徵不需修法,只需廢止當年的停徵決議。對持有大量農地的投資人或繼承人,這是潛在的法律風險點。
白話解讀
這條法律,在台灣已經休眠將近 40 年。田賦從民國 76 年停徵到現在,但條文還留在法典裡,隨時可以被「叫醒」。很多人以為「農地不用繳稅」是天經地義,真相是:農地本來要繳田賦,只是政府暫停徵收。這條定義的七個名詞(地目、等則、賦元、賦額、實物、代金、夾雜物),是農地稅制的地基。你家地籍謄本上那個「地目:田」或「地目:建」的欄位,還在用這條的邏輯分類。地目決定你的土地能做什麼、能蓋什麼、繳什麼稅。當你有一天要繼承農地、買農地蓋農舍、或把農地變成建地,你會突然意識到:這條冷凍的法律,其實一直在影響你名下土地的價值。
法律定性
土地稅法第 13 條為田賦徵收的用辭定義條款,列舉七項核心名詞:地目(地籍冊登記之土地使用類別)、等則(依收益或地價劃分之賦率等級)、賦元(單位面積釐定全年賦額之基本單位)、賦額(每筆土地全年田賦總額)、實物(稻穀小麥等農作)、代金(折徵之現金)、夾雜物(實物中含帶之沙石稗子)。雖田賦自民國 76 年停徵,本條仍為農地稅制的概念骨架,影響地籍登記、農地繼承免稅與未來復徵的法理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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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田賦現在真的沒在徵嗎?會不會哪天復徵?▾
田賦從民國 76 年起停徵至今,將近 40 年沒徵過。但本條(第 13 條)和第 22 條(農業用地課田賦)都還留著,法律架構完整,政府要復徵不需要修法,只要廢止當年的停徵決議即可。財政緊張時偶爾會有政治人物提議復徵,雖然政治上難度高,但法律上的「待機狀態」是真的。這個風險對持有大量農地的投資人來說並不是零。
Q2我家的「地目」寫農,是不是永遠只能當農地?▾
不是。地目是本條定義的歷史登記概念,真正決定土地用途的是都市計畫法的「使用分區」和區域計畫法的「使用地類別」。所以地目寫田,但使用分區劃為住宅區,就可以蓋住宅。反過來,地目寫建但使用分區是農業區,就不能蓋房子。看到房仲廣告強調地目,要警覺這可能是為了掩蓋使用分區不利的事實,務必調地籍謄本和都市計畫圖一起看。
Q3田賦是什麼?▾
古代以實物徵收的土地稅,台灣自民國 76 年起停徵,但土地稅法第 13、22 條未廢止。
Q4地目是什麼?跟使用分區一樣嗎?▾
地目是地籍冊登記的土地使用類別(土地稅法第 13 條),使用分區是都市計畫法管的土地用途分類。兩者不同。
Q5等則、賦元、賦額怎麼分?▾
等則是賦率等級,賦元是單位面積釐定的全年賦額單位,賦額是面積乘賦元後的每筆土地全年田賦總額。
Q6為什麼要定義「夾雜物」?▾
實物徵收時,稻穀中可能含沙、泥、土、石、稗子,驗收時要扣除,避免納稅人摻雜混過關。
Q7怎麼查我家土地的地目?▾
向地政事務所或全國地政電子謄本系統申請地籍謄本,地目欄位即顯示。
Q8農地能變建地嗎?怎麼變?▾
非都市土地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申請使用地類別變更,都市計畫範圍內依都市計畫變更程序。
Q9田賦停徵後農地要繳什麼稅?▾
目前田賦停徵不繳,地價稅符合農用條件者可申請免徵或退稅,但需符合農業使用認定。
Q10我繼承農地要繳什麼稅?▾
農地繼承免遺產稅(遺贈稅法第 17 條第 6 款,但須繼承後 5 年內繼續作農業使用),田賦本身停徵。
Q11田賦 vs 地價稅差在哪?▾
田賦課農地(實物或代金),地價稅課非農地(現金)。土地稅法第 14 條規定二擇一課徵,田賦停徵故實務上多適用地價稅。
Q12地目 vs 使用分區 vs 使用地類別差在哪?▾
地目是歷史登記類別,使用分區是都市計畫的用途分類,使用地類別是非都市土地的用途分類。真正決定能蓋什麼的是後兩者。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label | scope | decides_what | current_role | change_path |
|---|---|---|---|---|
| 地目(土地稅法第 13 條第 1 款) | 地籍冊登記之土地使用類別歷史概念 | 田賦徵收的賦率分類基礎 | 概念骨架,停徵後僅作為歷史登記 | 按現況登記,不易主動變更 |
| 使用分區(都市計畫法) | 都市計畫範圍內的土地用途分類 | 土地能否蓋房、蓋什麼樣的建物 | 實質決定土地價值與用途 | 依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或個案變更 |
| 使用地類別(區域計畫法) | 非都市土地的用途分類 | 非都市土地能否變更建築用地 | 農地變建地的關鍵法源 |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申請變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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